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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謝淑華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
被 告 呂坤財
上列被告呂坤財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1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謝淑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程序部分已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無所附麗,法院不得專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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