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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諭霖
(現在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字第3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諭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諭霖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諭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所示各罪合於刑法第53條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應予准許。
再定本件應執行之刑,應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限制,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附表編號2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附表編號1至2之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3年3月以下,定其刑期。
綜合考量附表所示之數罪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事項,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8月12日至同年月14日 110年5月4日至同年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530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6127號、111年度偵字第34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 111年度訴字第25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4月7日 111年10月18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 111年度訴字第25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9月29日 111年11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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