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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議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30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議濃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議濃因竊盜、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對應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查本案受刑人張議濃因犯竊盜、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78號、112年度訴字第201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2等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經附表編號3所示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及附表編號3所示之有期徒刑10月之總和。
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4項、第1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0月下旬某日 101年2月17日 99年12月16日至100年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642號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642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178號 101年度易字第178號 112年度訴字第201號 判決日期 101年8月31日 101年8月31日 112年7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178號 101年度易字第178號 112年度訴字第20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1年9月24日 101年9月24日 112年8月17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276號 ②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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