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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自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李齊修
李慶旺
共 同
代 理 人 葉東龍律師
陳中為律師
被 告 楊耿和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946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350號、112年度偵字第686、688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故倘被告死亡,因追訴之對象不存在,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即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查被告楊耿和業於民國112年12月1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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