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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鉉超
賴咪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許嘉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02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黃鉉超、賴咪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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