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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8號
被 告 許瑞全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 張家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1367號、112年度偵字第12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瑞全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將羈押人犯併送本院審理,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裁准羈押在案,此有本院押票附卷可稽。
茲本案業已於113年1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已消滅,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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