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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昀圻律師
李佳玟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003、9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
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被告甲○○被訴家暴殺人案件,因認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確信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因而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依上開規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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