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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鈞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45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450、7758、1095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53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魏鈞鴻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魏鈞鴻因缺錢使用,透過LINE暱稱「LIN」之人結識LINE暱稱「ATM『Hopes電商資源借款』」之人,「ATM『Hopes電商資源借款』」告知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配合辦理約定帳號及收取綁定簡訊,可貸得新臺幣(下同)2萬元,魏鈞鴻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之帳號暨密碼提供他人使用並配合辦理約定帳號及收取綁定簡訊,能因此使金融機構帳戶供為詐欺不法犯罪行為贓款轉入之人頭帳戶之用,他人轉出其內款項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之帳號暨密碼實施詐欺犯罪並提領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依照「ATM『Hopes電商資源借款』」之要求,將「ATM『Hopes電商資源借款』」指定之銀行帳號設定為其所申辦開立之玉山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之約定轉帳帳號後,於同日晚間8時29分,將玉山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傳送予「ATM『Hopes電商資源借款』」,「ATM『Hopes電商資源借款』」便將上開玉山銀行帳戶綁定為蝦皮拍賣網站帳號「a901203a」(下稱本案蝦皮帳號)、「rumphzbmillis」(下稱併案蝦皮帳號)之電子錢包對應帳戶,並輸入魏鈞鴻所告知以手機收取之銀行驗證碼而完成綁定手續,魏鈞鴻並因此取得2萬元。
嗣「ATM『Hopes電商資源借款』」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魏鈞鴻知悉有三人以上及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為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使用本案蝦皮帳號及併案蝦皮帳號在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虛偽販賣產品之訊息,致鄭宏偉、黃襄蓉、謝伃婷、徐稜芸、吳書銘、邱信貿、林昭佑、江昕姸、張雅嫻、李茜芸、傅焯文、楊璨名、劉潔明、洪毓璠、陳姿穎、林億民、林海泩於瀏覽後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轉帳、刷卡或以超商取貨付款之方式支付貨款後,由蝦皮拍賣網站將其等支付之款項存至本案蝦皮帳號及併案蝦皮帳號之電子錢包內,詐騙集團成員再將款項提領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並轉出至其他帳戶而去向遭隱匿(遭詐騙之時間、手法及支付款項之時間、金額、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
嗣鄭宏偉、黃襄蓉、謝伃婷、徐稜芸、吳書銘、邱信貿、林昭佑、江昕姸、張雅嫻、李茜芸、傅焯文、楊璨名、劉潔明、洪毓璠、陳姿穎、林億民、林海泩相繼發現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鄭宏偉、黃襄蓉、謝伃婷、徐稜芸、吳書銘、邱信貿、林昭佑、江昕姸、張雅嫻、李茜芸、傅焯文、楊璨名、劉潔明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洪毓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陳姿穎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林億民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海泩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魏鈞鴻於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鄭宏偉、黃襄蓉、謝伃婷、徐稜芸、吳書銘、邱信貿、林昭佑、江昕姸、張雅嫻、李茜芸、傅焯文、楊璨名、劉潔明、洪毓璠、陳姿穎、林億民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證人即告訴人林海泩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證人高偉祥於警詢時之證述。
㈤鄭宏偉之付款明細、蝦皮拍賣網站頁面擷取畫面、與蝦皮拍賣客服之對話紀錄;
黃襄蓉之蝦皮拍賣網站頁面擷取畫面、與本案蝦皮帳號之對話紀錄、刷卡紀錄;
謝伃婷之蝦皮拍賣網站頁面擷取畫面、與蝦皮拍賣客服之對話紀錄、刷卡紀錄;
徐稜芸之刷卡紀錄、與本案蝦皮帳號之對話紀錄、蝦皮拍賣網站頁面擷取畫面;
吳書銘之信用卡帳單、蝦皮拍賣網站頁面擷取畫面、與本案蝦皮帳號之對話紀錄;
邱信貿與本案蝦皮帳號之對話紀錄、刷卡紀錄、蝦皮拍賣網站頁面擷取畫面;
林昭佑與蝦皮拍賣客服之對話紀錄、蝦皮拍賣網站頁面擷取畫面;
江昕姸之蝦皮拍賣網站頁面擷取畫面、與蝦皮拍賣客服之對話紀錄、存摺內頁影本、張雅嫻與本案蝦皮帳號之對話紀錄、蝦皮拍賣網站頁面擷取畫面、刷卡紀錄;
李茜芸之蝦皮拍賣網站頁面擷取畫面;
楊璨名與蝦皮拍賣客服之對話紀錄、蝦皮拍賣網站頁面擷取畫面;
劉潔明之蝦皮拍賣網站頁面擷取畫面、與蝦皮拍賣客服之對話紀錄、刷卡紀錄。
㈥洪毓璠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蝦皮拍賣網站頁面擷取畫面、與本案蝦皮帳號之對話紀錄、本案蝦皮帳號之對應交易資訊;
陳姿穎之蝦皮拍賣網站頁面擷取畫面、與本案蝦皮帳號之對話紀錄、信用卡帳單、與蝦皮拍賣客服之對話紀錄;
林億民與本案蝦皮帳號之對話紀錄、蝦皮拍賣網站頁面擷取畫面、訂單資料。
㈦林海泩之蝦皮拍賣網站頁面擷取畫面、繳費明細、藥品照片、與蝦皮拍賣客服之對話紀錄、與併案蝦皮帳號之對話紀錄、合利他命藥品公告、彰化縣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
㈧被告與「LIN」、「ATM『Hopes電商資源借款』」之對話紀錄、本案蝦皮帳號之對應交易資訊、電子錢包提領紀錄、玉山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蝦皮拍賣網站訂單資訊、併案蝦皮帳號之對應交易資訊、訂單資料。
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112年6月16日生效施行。
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將得減輕其刑之要件限縮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被告之犯行應適用行為時之規定論處。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531號移送併辦意旨雖認被告事實及理由欄一及附表編號十七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等語,惟觀諸被告與「ATM『Hopes電商資源借款』」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均係在討論交付帳戶資料之細節,並未提及該帳戶資料之後之具體用途,可推知被告應僅知悉其交付之玉山銀行帳戶將作為財產犯罪之金流進出使用,然就取得其玉山銀行帳戶之人將以何種方式進行詐騙財產犯罪、是否會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為之等節,實難認被告於交付玉山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之際即有所預見,尚不能逕以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所指罪責論處,應僅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又此部分移送併辦意旨漏未論以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均應予以補充。
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450、7758、10956號、112年度偵字第105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所載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已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㈣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並侵害鄭宏偉、黃襄蓉、謝伃婷、徐稜芸、吳書銘、邱信貿、林昭佑、江昕姸、張雅嫻、李茜芸、傅焯文、楊璨名、劉潔明、洪毓璠、陳姿穎、林億民、林海泩等17人之個人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㈤被告以幫助之意思,提供上開玉山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予詐欺取財正犯作為供贓款轉入之人頭帳戶,並協助辦理約定轉帳、收取綁定驗證碼,使詐欺取財正犯得使用拍賣網站之收款系統取得贓款,並轉出玉山銀行帳戶內之犯罪所得,隱匿該所得之去向,是提供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偵訊時已坦承洗錢犯行,業如前述,應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將上開玉山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將使玉山銀行帳戶遭利用作為收取、轉匯詐騙犯罪贓款之人頭帳戶,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提供上開玉山銀行帳戶給他人使用,並配合辦理約定轉帳及收取驗證碼,容任實施詐騙犯行之正犯可以使用該帳戶收取贓款,並轉出其內詐騙所得贓款,不僅造成民眾之財產上損失,亦能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降低詐欺取財正犯實施犯行之成本,使詐騙犯罪更行氾濫,危害社會及經濟秩序穩定,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本案提供予他人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之帳戶數目有1個、被害人之人數多達17名、受害金額合計約3萬餘元,規模普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㈧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固均供稱其提供玉山銀行帳戶可獲得3萬5,000元,這是借款,日後要還等語。
然觀諸被告與「ATM『Hopes電商資源借款』」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ATM『Hopes電商資源借款』」於111年11月8日上午11時6分傳送訊息稱「目前合作的銀行帳戶如下:1、台新數位帳戶「35000」、2、玉山銀行「20000」,月息7分,請各位善加利用」,被告於111年11月10日下午3時35分詢問「用新光借過的,還能用玉山借嗎」,「ATM『Hopes電商資源借款』」回稱「你可以申請玉山銀行開戶」、「可以增貸20000元」,之後被告與「ATM『Hopes電商資源借款』」討論辦理上開玉山銀行帳戶之約定轉帳及申請實體帳戶之事,被告告知玉山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及驗證碼之後,「ATM『Hopes電商資源借款』」於111年11月16日上午10時29分傳送訊息稱「確認玉山無誤」、「稍後會給您撥款」,又於111年12月15日傳送訊息稱「這個月16號的20000*0.075=*1,500*」,可見被告交付玉山銀行帳戶應可獲得2萬元之款項甚明,被告供稱其獲得3萬5,000元,應係與交付台新銀行帳戶之事混淆,被告所取得之2萬元,為被告本案交付玉山銀行帳戶資料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5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個人金融帳戶實施販賣偽藥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販賣偽藥犯意,於事實及理由欄一所示時間、地點,將玉山銀行帳戶資料交予「ATM『Hopes電商資源借款』」。
嗣詐騙集團成員同時基於販賣偽藥之犯意,以如附表編號十七所示方式,將偽藥「武田合利他命EX-PLUS」5罐販賣予林海泩等語,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同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幫助販賣偽藥罪嫌等語。
經查,由被告與「ATM『Hopes電商資源借款』」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均係在討論交付帳戶資料之細節,並未提及該帳戶資料之後之具體用途,可推知被告應僅知悉其交付之玉山銀行帳戶將作為財產犯罪之金流進出使用,業如前述,則被告是否能預見取得其玉山銀行帳戶之人將會販賣偽藥,並以該玉山銀行帳戶輾轉收取販賣偽藥所得,並非毫無疑問,況以集團犯罪之方式於網路上販賣非正品之偽藥「武田合利他命EX-PLUS」,並以人頭帳戶收取贓款,並非常見之事,難認已經政府機關、大眾傳播媒體等多所宣傳、報導而為眾知,亦與一般交付帳戶資料是作為詐欺取財犯行之人頭帳戶所用之犯罪型態有所差異,實難逕認被告於提供玉山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予「ATM『Hopes電商資源借款』」時,對於上開情事能有所預見,依據現有卷證,尚不能就此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而對被告論以幫助販賣偽藥罪,移送併辦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其未盡之處,應予補充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姜智仁、林俊良、蕭有宏移送併辦。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取財正犯實施詐術之手法 被害人匯款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 一 鄭宏偉 詐欺取財正犯於111年12月18日前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使用本案蝦皮帳號刊登販賣沙發傢俱之虛偽訊息,鄭宏偉有意購買而與本案蝦皮帳號聯繫,在洽商交易事宜後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8日下午2時50分下單購買兩人沙發1組,並於右列時間,以信用卡刷卡支付右列款項,嗣蝦皮拍賣網站顯示買家於112年1月1日取件成功,然鄭宏偉並未收到商品。
於111年12月18日下午2時50分,以信用卡網路刷卡之方式,支付1,243元,由蝦皮拍賣網站將該筆款項存至本案蝦皮帳號之電子錢包內,再由詐欺取財正犯將款項提領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二 黃襄蓉 詐欺取財正犯於111年12月25日前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使用本案蝦皮帳號刊登販賣沙發等傢俱之虛偽訊息,黃襄蓉於瀏覽後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25日晚間7時55分下單購買沙發及懶骨頭各1組,並於右列時間,以信用卡刷卡支付右列款項,嗣蝦皮拍賣網站顯示買家於112年1月8日取件成功,然黃襄蓉並未收到商品。
於111年12月25日晚間7時56分,以信用卡網路刷卡之方式,支付2,908元,由蝦皮拍賣網站將該筆款項存至本案蝦皮帳號之電子錢包內,再由詐欺取財正犯將款項提領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三 謝伃婷 詐欺取財正犯於111年12月10日前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使用本案蝦皮帳號刊登販賣鞋櫃等傢俱之虛偽訊息,謝伃婷於瀏覽後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0日下單購買鞋櫃穿鞋椅1組,並於右列時間,以信用卡刷卡支付右列款項,嗣蝦皮拍賣網站顯示買家於112年1月2日取件成功,然謝伃婷並未收到商品。
於111年12月14日下午2時許,以信用卡網路刷卡之方式,支付2,036元,由蝦皮拍賣網站將該筆款項存至本案蝦皮帳號之電子錢包內,再由詐欺取財正犯將款項提領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四 徐稜芸 詐欺取財正犯於111年12月15日前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使用本案蝦皮帳號刊登販賣沙發等傢俱之虛偽訊息,徐稜芸於瀏覽後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5日下單購買沙發及床頭櫃各2組,並於右列時間,匯款支付右列款項,嗣蝦皮拍賣網站顯示買家於111年12月30日取件成功,然徐稜芸並未收到商品。
於111年12月15日下午3時56分,使用網路銀行,轉帳3,358元至蝦皮拍賣網站提供之虛擬帳戶,由蝦皮拍賣網站將該筆款項存至本案蝦皮帳號之電子錢包內,再由詐欺取財正犯將款項提領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五 吳書銘 詐欺取財正犯於111年12月18日前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使用本案蝦皮帳號刊登販賣升降桌等傢俱之虛偽訊息,吳書銘於瀏覽後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8日下單購買雙層櫃10組、升降桌1個,並於右列時間,以信用卡刷卡支付右列款項,然吳書銘並未收到商品。
於111年12月18日下午4時47分,以信用卡網路刷卡之方式,支付5,050元,由蝦皮拍賣網站將該筆款項存至本案蝦皮帳號之電子錢包內,再由詐欺取財正犯將款項提領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六 邱信貿 詐欺取財正犯於112年1月3日前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使用本案蝦皮帳號刊登販賣床頭櫃等傢俱之虛偽訊息,邱信貿於瀏覽後陷於錯誤,於112年1月3日下單購買茶几及床頭櫃各1個,並於右列時間,匯款支付右列款項,嗣蝦皮拍賣網站顯示訂單於112年1月13日完成,然邱信貿並未收到商品。
於112年1月3日上午8時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3,475元至蝦皮拍賣網站提供之虛擬帳戶(其後由蝦皮拍賣網站將其中1,874元退還),由蝦皮拍賣網站將該筆款項存至本案蝦皮帳號之電子錢包內,再由詐欺取財正犯將款項提領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七 林昭佑 詐欺取財正犯於111年12月21日前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使用本案蝦皮帳號刊登販賣沙發躺椅等傢俱之虛偽訊息,林昭佑於瀏覽後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21日下單購買單人沙發座1組,並於右列時間,刷卡支付右列款項,嗣蝦皮拍賣網站顯示訂單於112年1月5日完成,然林昭佑並未收到商品。
於111年12月21日上午10時14分,以信用卡網路刷卡之方式,支付1,250元(含運費100元),由蝦皮拍賣網站將該筆款項存至本案蝦皮帳號之電子錢包內,再由詐欺取財正犯將款項提領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八 江昕姸 詐欺取財正犯於111年12月14日前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使用本案蝦皮帳號刊登販賣沙發躺椅等傢俱之虛偽訊息,江昕姸於瀏覽後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4日下單購買沙發1組,並於右列時間,匯款支付右列款項,嗣蝦皮拍賣網站顯示訂單於111年12月30日完成,然江昕姸並未收到商品。
於111年12月14日晚間7時34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1,310元至蝦皮拍賣網站提供之虛擬帳戶,由蝦皮拍賣網站將該筆款項存至本案蝦皮帳號之電子錢包內,再由詐欺取財正犯將款項提領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九 張雅嫻 詐欺取財正犯於111年12月18日前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使用本案蝦皮帳號刊登販賣電器櫃等傢俱之虛偽訊息,張雅嫻於瀏覽後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4日下單購買電器櫃層架櫥櫃1組,並於右列時間,刷卡支付右列款項,嗣蝦皮拍賣網站顯示訂單於112年1月1日完成,然張雅嫻並未收到商品。
於111年12月18日晚間8時41分,以信用卡網路刷卡之方式,支付2,209元,由蝦皮拍賣網站將該筆款項存至本案蝦皮帳號之電子錢包內,再由詐欺取財正犯將款項提領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十 李茜芸 詐欺取財正犯於111年12月14日前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使用本案蝦皮帳號刊登販賣沙發躺椅等傢俱之虛偽訊息,李茜芸於瀏覽後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4日中午12時8分下單購買沙發躺椅1組,並於右列時間,刷卡支付右列款項,嗣蝦皮拍賣網站顯示訂單於111年12月30日完成,然李茜芸並未收到商品。
於111年12月14日中午12時9分,以信用卡網路刷卡之方式,支付1,310元,由蝦皮拍賣網站將該筆款項存至本案蝦皮帳號之電子錢包內,再由詐欺取財正犯將款項提領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一一 傅焯文 詐欺取財正犯於111年12月20日前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使用本案蝦皮帳號刊登販賣沙發等傢俱之虛偽訊息,傅焯文於瀏覽後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20日下午5時22分下單購買兩人沙發1組,並於右列時間,刷卡支付右列款項,然傅焯文並未收到商品。
於111年12月20日下午5時24分,以信用卡網路刷卡之方式,支付1,338元,由蝦皮拍賣網站將該筆款項存至本案蝦皮帳號之電子錢包內,再由詐欺取財正犯將款項提領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一二 楊璨名 詐欺取財正犯於111年12月18日前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使用本案蝦皮帳號刊登販賣沙發椅等傢俱之虛偽訊息,楊璨名於瀏覽後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8日下午1時24分下單購買沙發休閒椅,並於右列時間,刷卡支付右列款項,嗣蝦皮拍賣網站顯示訂單於112年1月1日完成,然楊璨名並未收到商品。
於111年12月18日下午1時25分,以信用卡網路刷卡之方式,支付1,217元,由蝦皮拍賣網站將該筆款項存至本案蝦皮帳號之電子錢包內,再由詐欺取財正犯將款項提領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一三 劉潔明 詐欺取財正犯於111年12月12日前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使用本案蝦皮帳號刊登販賣沙發等傢俱之虛偽訊息,劉潔明於瀏覽後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2日下單購買兩人沙發1組,並於右列時間,刷卡支付右列款項,然劉潔明於112年1月21日詢問出貨進度後即無法聯繫賣家,亦未收到商品。
於111年12月12日下午2時34分許,以信用卡網路刷卡之方式,支付1,193元,由蝦皮拍賣網站將該筆款項存至本案蝦皮帳號之電子錢包內,再由詐欺取財正犯將款項提領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一四 洪毓璠 詐欺取財正犯於111年12月24日前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使用本案蝦皮帳號刊登販賣床邊桌等傢俱之虛偽訊息,洪毓璠於瀏覽後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24日下單購買沙發1組,並於右列時間,轉帳支付右列款項,嗣蝦皮拍賣網站顯示訂單於112年1月8日完成,然洪毓璠並未收到商品。
於111年12月24日晚間10時22分,以網路銀行,轉帳1,950元至蝦皮拍賣網站提供之虛擬帳戶,由蝦皮拍賣網站將該筆款項存至本案蝦皮帳號之電子錢包內,再由詐欺取財正犯將款項提領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一五 陳姿穎 詐欺取財正犯於111年12月14日前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使用本案蝦皮帳號刊登販賣客廳地毯等傢俱之虛偽訊息,陳姿穎於瀏覽後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4日下單購買懶人沙發及客廳地毯,並於右列時間,刷卡支付右列款項,嗣蝦皮拍賣網站顯示訂單於111年12月30日完成,然陳姿穎並未收到商品。
於111年12月14日晚間7時21分,以信用卡網路刷卡之方式,支付1,477元,由蝦皮拍賣網站將該筆款項存至本案蝦皮帳號之電子錢包內,再由詐欺取財正犯將款項提領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一六 林億民 詐欺取財正犯於111年12月18日前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使用本案蝦皮帳號刊登販賣客廳地毯等傢俱之虛偽訊息,林億民於瀏覽後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8日下單購買沙發1組,並於右列時間,刷卡支付右列款項,嗣蝦皮拍賣網站顯示訂單於112年1月1日完成,然林億民並未收到商品。
於111年12月18日凌晨0時4分,以信用卡網路刷卡之方式,支付1,243元,由蝦皮拍賣網站將該筆款項存至本案蝦皮帳號之電子錢包內,再由詐欺取財正犯將款項提領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十七 林海泩 詐欺取財正犯於111年11月18日前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使用併案蝦皮帳號刊登販賣「武田合利他命EX-PLUS」之虛偽訊息,林海泩於瀏覽後陷於錯誤,於111年11月18日上午9時26分下單購買5罐「武田合利他命EX-PLUS」,並選擇便利超商取貨付款,林海泩於右列時間、地點取貨付款後,方察覺收到的「武田合利他命EX-PLUS」5罐均屬假貨,並非合法廠商生產進口之正品。
於111年11月24日下午4時47分,在彰化縣○○市○○路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取貨付款5,395元,蝦皮拍賣網站將該筆款項存至併案蝦皮帳號之電子錢包內,再由詐欺取財正犯將款項提領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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