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金訴,318,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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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竣結



吳越方


林宗緯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768、5562、5963、6629、7946、8256、860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357、10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竣結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吳越方犯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林宗緯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一、陳祺豊(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12年2月初某日加入真實年籍姓名不詳在TELEGRAM通訊軟體上暱稱為「至尊寶」、及其他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接受「至尊寶」之指揮命令,而進行取簿(拿取相關作案用提款卡、存簿)、試車(測試提款卡可否使用、變更提款密碼)、再指揮旗下之取簿手、車手進行提款、並由陳祺豊負責收水等工作,隨後陳祺豊並介紹楊竣結、林宗緯加入該詐欺集團、林宗緯則介紹吳越方於112年4月2日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車手及收水,吳越方加入後,即由吳越方負責擔任取簿手及交付相關車手提款卡之工作,並擔任陳祺豊收水之助手與陳祺豊共同收水(林宗緯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檢察官另案起訴)。

陳祺豊、楊峻結、林宗緯、吳越方即與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㈠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先取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後,詐欺集團成員即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方式向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因此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時間匯款進入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頭帳戶,該詐欺集團再將前開取得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交給陳祺豊(4月5日後交給吳越方),並由陳祺豊、吳越方將該人頭帳戶提款卡片轉交給楊竣結、林宗緯(如附表二部分則由吳越方親自提領),楊竣結、吳越方、林宗緯則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時、地進行提領,其等所提得款項則交由陳祺豊(4月2日後所提領款項先交給吳越方,再由吳越方交給陳祺豊)轉交給上游詐欺集團成員,在該集團擔任提領車手者並可取得每次所提領款項1%到3.5%做為報酬,陳祺豊擔任收水部分,可取得所提領款項中0.5%做為報酬。

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先取得如附表四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後,詐欺集團成員即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方式向附表四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因此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匯款進入附表四所示之人頭帳戶,吳越方則依陳祺豊之指示及該詐欺集團一貫分工於112年5月17日13時許,前往便利超商取貨而取得邱琮瑋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吳越方即將該提款卡交予林宗緯持用準備前往提領詐欺款項並回繳予陳祺豊,林宗緯於同日17時許持該提款卡前往嘉義市○○路000號附近準備進行提款,經巡邏員警發覺林宗緯行為詭異,盤查後以準現行犯逮捕,並扣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現金新臺幣(下同)22700元、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OPPO手機1支、眼鏡1支、鴨舌帽1頂;

再於同日20時15分,在林宗緯投宿之嘉義市○○路00號優仕大飯店706號房扣得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筆記型電腦1台、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存簿;

另於112年5月29日經警持搜索票前往陳祺豊、楊峻結、吳越方住處執行搜索,分別扣得陳祺豊所有之手機1支,楊峻結所有之黑莓卡1張、SAMSUNG手機1 支,吳越方所有之iPhone 8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iPhone X MAX手機1支。

二、案經劉敦仁等人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竣結、吳越方、林宗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楊竣結、吳越方、林宗緯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竣結(警153卷第3-11頁、警902卷第1-10頁、偵5963卷第13-15頁、偵6629卷2-1第51-58頁、偵6629卷2-1第59-67、249-253頁、偵5963卷第43-48頁、本院卷第354、362頁)、吳越方(偵6692卷2-1第69-80、257-262頁、警744卷第13-20頁、本院卷第457、463頁)、林宗緯(警357卷第1-14頁、警650卷第1-43頁、偵4768卷第97-99、117-120、135-137、167-174頁、本院卷第354、362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陳祺豊(偵6629卷2-1第25-34、33-47、243-248頁、偵6629卷2-2第59-71、281-282、285)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證人周心晴於警詢之證述(警153卷第33-39頁),證人即告訴人許嘉珍(警902卷第90-91頁)、劉敦仁(警294卷6-4第47-48頁)、紀晏瀅(警294卷6-4第55-56頁)、于濤(警294卷6-1第78-81頁)、謝明源(警294卷6-1第88-89頁)、林雅惠(警294卷6-4第79-82頁)、潘玟溱(警294卷6-4第89-90頁)、鄭凱文(警294卷6-4第96-99頁)、吳侃鴻(警294卷6-4第105-111頁)、陳嘉年之夫李炳南(警902卷第66-70頁)、林奕翔(警902卷第75-76頁)、孫麗薩(警902卷第83-85頁)、符秀雅(警294卷6-4第119頁)、游宗憲(警294卷6-4第125-126頁)、陳美華(警294卷6-4第132-133頁)、被害人張皓評(警294卷6-4第141-142頁)、告訴人林家銘(警294卷6-4第150-152頁)、劉愉競(警294卷6-4第159-161頁)、被害人莊𣔯媙(警294卷6-4第166頁)、告訴人許几月(警294卷6-4第172-173頁)、唐光明(警867卷第339-341頁)、被害人高鈺琳(警294卷6-4第188-190頁)、告訴人蕭世正(警294卷6-4第199-200頁)、告訴人陳智淵(警294卷6-4第206-208頁)、被害人詹雅鈞(警294卷6-4第216-217頁)、告訴人楊昌吉(警902卷第35-39頁)、鍾宜庭(警902卷第43-44頁)、薛惠琪(警294卷6-5第10-11頁)、何蓮梅(警902卷第102-108頁)、黃治平(警902卷第122-123頁)、被害人鍾姿婷(警294卷6-5第19-20頁)、告訴人董玟君(警294卷6-5第28-29頁)、被害人謝昕瀠(警294卷6-5第35-36頁)、告訴人高震鴻(警294卷6-5第44-46頁)、黃薏橙(警294卷6-5第51-52頁)、翁晟峰(警294卷6-5第58-60、61-63頁)、吳俞賢(警294卷6-5第71-73頁)、蕭名翔(警294卷6-5第79頁)、黃美燕(警294卷6-5第107-108頁)、林盈妤(警294卷6-5第114-117頁)、范凱崴(警294卷6-5第122-125頁)、池詠玉(警294卷6-6第110-113頁)、黃鈞琦(警294卷6-6第97頁)、戴偉哲(警294卷6-6第102-104頁)、許世賢(警294卷6-2第16-17頁)、鍾嬿嬿(警294卷6-2第25-26頁)、莊惠苓(警294卷6-2第45-46頁)、被害人周金治(警294卷6-2第54-56頁)、告訴人陳冠融(警294卷6-2第62-64頁)、李育彣(警294卷6-2第71-72頁)、黃筑煖(警294卷6-2第80-81頁)、劉如依(警294卷6-2第90頁)、林子涵(警294卷6-2第107-108頁)、鄭伊婷(警294卷6-2第126-127頁)、黃宇鈞(警294卷6-2第133-135頁)、左保順(警294卷6-2第154-155頁)、被害人周郁芳(警294卷6-2第160-161頁)、王瑞煌(警294卷6-2第175-176頁)、告訴人陳柔臻(警294卷6-3第1-3頁)、施雅靜(警294卷6-3第10-13頁)、簡荺倢(警294卷6-3第19-20頁)、被害人邱鳳香(警867卷第691-692頁)、告訴人蘇偉暐(警294卷6-3第72頁)、江怡理(警294卷6-3第79-83頁)、黃俐菁(警294卷6-3第104-106頁)、林庭慈(警294卷6-2第6頁)、黃科蒲(警294卷6-2第10頁)、被害人周若湘(警744卷第38-39頁)、張佑聰(警744卷第41-42頁)、劉文浩(警650卷第45-47頁)、告訴人張元韋(警365卷第48-50頁)、王淑妤(警650卷第51-54頁)、被害人林政德(警680卷第56-57頁)、告訴人高瑋志(警650卷第58-59頁)、魏于傑(警650卷第61-65頁)、林宜蓁(警650卷第67-68頁)、李曄彥(警650卷第70-74頁)、被害人張育華(警650卷第75-76頁)、告訴人陳信齊(警650卷第77-78頁)、被害人趙漢強(警650卷第80-81頁)、被害人吳佳鍵(警357卷第26-27頁)、告訴人魏語涵(警357卷第29-31頁)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許嘉珍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902卷第92、96-99頁)、「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902卷第89頁)、告訴人劉敦仁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4第50-54頁)、告訴人紀晏瀅之報案資料與交易明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4第57-59頁反面)、「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12頁)、告訴人于濤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1第82-87頁)、告訴人謝明源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1第91-96頁)、告訴人林雅惠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4第83-88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14頁)、告訴人潘玟溱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294卷6-4第91-95頁)、告訴人鄭凱文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4第101-104頁)、告訴人吳侃鴻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4第113-118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15頁)、告訴人陳嘉年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902卷第71頁) 、告訴人林奕翔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902卷第77-80頁)、告訴人孫麗薩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902卷第86-87頁)、「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16頁)、告訴人符秀雅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4第120-124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17頁)、告訴人游宗憲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4第127-131頁)、告訴人陳美華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4第135-140頁)、「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18頁)、被害人張皓評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警294卷6-4第146-149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19頁)、告訴人林家銘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4第154-158頁)、告訴人劉愉競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4第162-16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20頁)、被害人莊𣔯媙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4第168-171頁)、告訴人許几月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4第175-179頁)、告訴人唐光明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867卷第342-346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21、警867卷第342-346頁)、被害人高鈺琳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4第192-198頁)、告訴人蕭世正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4第201-205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23頁)、告訴人陳智淵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4第209-215頁)、被害人詹雅鈞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4第219-223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24頁)、告訴人楊昌吉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902卷第40-41頁)、告訴人鍾宜庭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902卷第45-48頁)、告訴人薛惠琪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警294卷6-5第13-18頁)、「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902卷第34頁、警294卷6-1第125頁)、告訴人何蓮梅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警902卷第109-112頁)、告訴人黃治平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902卷第124-127頁)、被害人鍾姿婷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5第22-27頁)、告訴人董玟君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警294卷6-5第31-34頁)、被害人謝昕瀠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5第38-43頁)、「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902卷第101頁、警294卷6-1第126頁)、告訴人高震鴻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警294卷6-5第47-50頁)、告訴人黃薏橙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5第54-57頁)、「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27頁)、告訴人翁晟峰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5第66-70頁)、告訴人吳俞賢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5第74-78頁)、告訴人蕭名翔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5第80-81頁反面)、「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29頁)、告訴人黃美燕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5第110-113頁)、告訴人林盈妤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5第118-121頁)、告訴人范凱崴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5第126-132頁)、「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32頁)、告訴人池詠玉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6第114-119頁)、告訴人黃鈞琦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6第98-101頁)、告訴人戴偉哲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6第105-109頁)、「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40頁)、告訴人許世賢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2第19-24頁)、告訴人鍾嬿嬿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2第28-32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45頁)、告訴人莊惠苓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2第48-53頁)、被害人周金治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294卷6-2第57-61頁)、告訴人陳冠融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2第66-70頁)、告訴人李育彣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2第73-79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47頁反面)、告訴人黃筑煖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2第82-89頁)、被害人劉如依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294卷6-2第91-93頁)、「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50頁)、告訴人林子涵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2第109-112頁)、「臺灣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55頁)、告訴人鄭伊婷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2第128-132頁)、告訴人黃禹鈞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2第136-138頁)、「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56頁)、「臺灣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60頁反面)、告訴人左保順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294卷6-2第156-159頁)、被害人周郁芳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2第163-166頁)、「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62頁反面)、被害人王瑞煌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2第178-184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65頁反面)、告訴人陳柔臻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3第5-9頁)、告訴人施雅靜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3第14-18頁)、告訴人簡筠倢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3第21-26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66頁)、被害人邱鳳香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警867卷第693-697頁)、告訴人蘇偉暐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警294卷6-3第73-78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71頁反面)、告訴人江怡理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3第84-88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72頁)、告訴人黃俐菁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3第107-112頁)、「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75頁)、告訴人林庭慈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2第7-9頁)、告訴人黃科蒲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4卷6-2第11-15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294卷6-1第190頁反面)、提領紀錄影像及翻拍擷取相片(警902卷第15-32頁、偵5963卷第51-56頁、警153卷第13-19頁、第21-25頁、警744卷第70-81頁、警650卷第89-93頁、偵4768卷第87-91頁)、相關交易金融往來明細表(警294卷6-1第112-191頁)、扣案手機採證數位鑑識報告(偵6629卷2-2第105-263頁)、告訴人周若湘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警744卷第94-99頁)、被害人張佑聰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警744卷第100-104頁)、郭哲剛、謝振都郵局交易往來明細表(警744卷第62-67頁)、提款及監視器影像(警744卷第68頁)、被害人劉文浩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警650卷第106-111頁)、告訴人張元韋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警650卷第112-117頁)、告訴人王淑妤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警650卷第118-123頁)、被害人林政德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警650卷第124-129頁)、告訴人高瑋志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警650卷第130-133頁)、告訴人魏于傑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警650卷第134-139頁)、告訴人林宜蓁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警650卷第140-144頁)、告訴人李曄彥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警650卷第145-151頁)、被害人張育華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受理案件證明單(警650卷第152-156頁)、告訴人陳信齊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警650卷第157-161頁)、被害人趙漢強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警650卷第162-165頁)、被害人吳佳鍵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類案件紀錄表(警357卷第73-77頁)、告訴人魏語涵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警357卷第81-87頁)、邱琮緯網路帳戶查詢報表、被害人匯款明細(警357卷第62頁)、查獲現場相片(警357卷第56-58頁)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扣押物品可資佐證,足徵被告楊竣結、吳越方、林宗緯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楊竣結、吳越方、林宗緯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業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此次修正增訂同條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第1至3款規定均無修正,就本案而言,尚無關於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又按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

因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

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楊竣結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被告吳越方就附表三編號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被告楊竣結就附表一編號2至67所為,被告吳越方就附表一編號66、67、附表二編號1、2、附表三編號11、附表四編號1、2所為,被告林宗緯就附表三編號1至11、附表四編號1、2所為,均係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被告楊竣結、吳越方、林宗緯依指示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遭詐欺贓款等舉動,均係其基於領取同一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出之不法贓款、隱匿犯罪所得流向之同一目的,於密接時間內所為,侵害相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各別舉動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該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僅論以接續犯較為合理。

㈢被告楊竣結、吳越方、林宗緯就上開各次犯行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楊竣結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被告吳越方就附表三編號10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

被告楊竣結就附表一編號2至67所示犯行,被告吳越方就附表一編號66、67、附表二編號1、2、附表三編號11、附表四編號1、2所示犯行,被告林宗緯就附表三編號1至11、附表四編號1、2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楊竣結所犯上開67次(附表一編號1至67,共計67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吳越方所犯上開8次(附表一編號66、67,附表二編號1、2,附表三編號10、11,附表四編號1、2,共計8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林宗緯所犯上開13次(附表三編號1至11,附表四編號1、2,共計13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同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關於減輕其刑之要件均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增加須「在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減輕其刑要件,均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被告楊竣結、吳越方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楊竣結、吳越方、林宗緯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一般洗錢犯行,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並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故就上開部分減刑事由,由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一併審酌。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竣結、吳越方、林宗緯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加入詐欺集團分別擔任車手、收水,與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分工合作,以遂行詐欺集團之犯罪計畫,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之信任關係,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製造金流斷點,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被害人求償及追索遭詐騙金額之困難度,危害社會治安與經濟金融秩序,所為應予非難;

並考量被告楊竣結、吳越方、林宗緯於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

兼衡其等素行、參與分工角色、所生實害情形,被告楊竣結與告訴人林子涵成立調解,被告吳越方與告訴人黃科蒲、吳佳鍵成立調解,有調解筆錄2份在卷可參,惟均迄未履行,其餘被害人則均未達成和解,暨被告楊竣結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從事大貨車隨車助手工作、月收入約3至4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吳越方自陳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業工、月收入約3萬多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林宗緯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從事外送員工作、月收入約3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406、49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㈧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查,被告楊竣結、吳越方、林宗緯除本案犯行外,尚有其他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在審理中或偵查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揆之前揭說明,宜俟其等所犯各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就其等分別確定之各犯行所處之刑,整體衡量其等所犯各罪時間、次數、惡性及對法益侵害之關聯性而為量刑裁定較能罰當其刑,爰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說明。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楊竣結部分:⒈被告楊竣結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擔任車手工作報酬係以提領金額3.5%計算,每天結算,並由陳祺豐支付等語(本院卷第405頁),而被告楊竣結本案所提領款項(含被害人所匯入款項及被害人以外之人匯入之款項),超過被害人所匯入款項,則其犯罪所得應以被害人所詐騙匯入款項之3.5%計算之,附表一編號1至67之犯罪所得(被害人匯入款項×3.5%,四捨五入),分別為5249元、2100元、774元、5250元、1750元、3499元、1749元、1749元、1749元、1085元、949元、1050元、5254元、1956元、1544元、1019元、1050元、3500元、1749元、2069元、389元、2629元、1574元、2449元、1750元、1049元、1750元、1401元、1026元、1749元、700元、700元、351元、3499元、1750元、1749元、1749元、1792元、3499元、420元、281元、3499元、1210元、526元、4549元、4375元、1749元、2099元、454元、946元、3500元、3010元、2099元、3499元、4897元、1228元、2409元、5249元、1723元、1049元、2383元、5249元、11103元、5985元、3499元、350元、459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扣案之黑莓卡1張,為被告楊竣結所有,供其本案擔任車手所用,業據被告楊竣結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本院卷第402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⒊扣案之SAMSUNG手機1支,被告楊竣結供稱為其所有,惟與本案無關(本院卷第402頁),亦無證據可認與本案犯罪具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被告吳越方部分:⒈被告吳越方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擔任車手工作未取得報酬;

擔任收水部分有領得報酬,以收水金額乘以0.0075計算;

擔任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包裹工作至查獲時止,至少領得報酬28000元等語(本院卷第497頁),而附表一編號66、67部分,車手楊竣結共提款23000元轉交收水吳越方,及附表三編號10、11部分,車手林宗緯共提款12萬元轉交收水吳越方,則被告吳越方本案擔任收水所取得報酬為1073元(提款總額143000×0.0075),加計擔任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包裹工作報酬28000元,合計29073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iPhone8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均為被告吳越方所有,供本案擔任車手工作所用,業據被告吳越方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本院卷第495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⒊扣案之iPhone X MAX手機1支、筆記型電腦1台、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存簿,被告吳越方供稱均為其所有,惟均與本案無關(本院卷第402頁),亦無證據可認與本案犯罪具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㈢被告林宗緯部分:⒈被告林宗緯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擔任車手工作報酬係以提領金額3.5%計算,每天結算,並由陳祺豐支付等語(本院卷第405-406頁),而被告林宗緯本案所提領款項(含被害人所匯入款項及被害人以外之人匯入之款項),超過被害人所匯入款項,則其犯罪所得應以被害人所詐騙匯入款項之3.5%計算之,附表三編號1至11之犯罪所得(被害人匯入款項×3.5%,四捨五入),分別為2452元、1754元、1509元、1365元、1582元、1649元、5248元、1049元、1509元、1966元、2241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眼鏡1支、鴨舌帽1頂,均為被告林宗緯所有,供本案擔任車手工作所用,業據被告林宗緯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本院卷第401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⒊扣案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現金22700元、OPPO手機1支,被告林宗緯供稱上開提款卡非其所有,另上開現金、手機均為其所有惟均與本案無關(本院卷第401頁),亦無證據可認上開現金、手機與本案犯罪具關聯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陳祺豊於112年2月初某日加入真實年籍姓名不詳在TELEGRAM通訊軟體上暱稱為「至尊寶」、及其他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接受「至尊寶」之指揮命令,而進行取簿(拿取相關作案用提款卡、存簿)、試車(測試提款卡可否使用、變更提款密碼)、再指揮旗下之取簿手、車手進行提款、並由陳祺豊負責收水等工作,隨後陳祺豊並介紹楊竣結、被告林宗緯加入該詐欺集團、被告林宗緯則介紹吳越方於112年4月2日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車手及收水。

因認被告林宗緯此部分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㈡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案件依上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文規定。

再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期間,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為繼續犯,直至該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參與犯行始告終結。

足認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重疊競合,然因行為人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係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應評價為單純一罪,而祇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至於首次以外之其他加重詐欺犯行,則單獨論處罪刑,以避免重複評價。

惟行為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或因部分發覺在後,或因偵查階段之進度有別,每肇致先後起訴,而分由不同法官(院)審理,為俾法院審理範圍及事實認定之明確,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21號判決參照)。

㈢經查,陳祺豊於000年00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年籍姓名不詳在TELEGRAM通訊軟體上暱稱為「阿娘喂」、「777」、及其他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擔任取款車手及收水等工作,陳祺豊並於111年10月、11月間某日接續招募曾國城、林宗緯、白俊儀、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阿凱」之成年男子,參加該詐欺集團擔任其下線領款車手,被告林宗緯因參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860號、112年度偵字第291、703、921、997、1938、1939、1940、1941、1942、1943、1944、1945、2010、4769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112年7月17日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案件繫屬中(下稱前案)乙節,有前揭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又被告林宗緯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在這個組織裡,伊只認識陳祺豊,伊都是幫同一個組織做事等語(本院卷第404頁),復無證據顯示被告林宗緯前案與本案所參與之詐欺集團係不同犯罪組織,本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係同一犯罪組織。

而本案係於112年7月26日繫屬本院,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21日函暨其上之本院收件戳章(本院卷第5頁)可資為憑,則被告林宗緯於本案繫屬前,既已因加入同一詐欺集團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前揭見解,應以「最先繫屬於法院」之前案,與該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是其上開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首次加重詐欺犯行部分既業經起訴而繫屬在本案之前,且本案係其上開案件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所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此部分本應諭知公訴不受理,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與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被告林宗緯此部分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自動櫃員機) 車手 收水 1 許嘉珍 (提告) 112年3月1日詐欺集團佯裝壽滿趣網路人員後,向被害人佯稱土地銀行人員,須至ATM操作取消重複扣款設定。
①112年3月1日21時19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2年3月1日21時24分許,匯款49985元。
③112年3月1日21時29分許,匯款4998元。
④112年3月1日21時31分許,匯款45000元。
VO VAN THANH 武文成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1日21時28分許,提款5萬元。
②112年3月1日21時29分許,提款5萬元。
③112年3月1日21時45分許,提款5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1樓(玉山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 楊竣結 陳祺豊 2 劉敦仁 (提告) 112年3月2日詐欺集團佯稱被害人購物後,因系統設定錯誤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①112年3月4日14時14分許,匯款3萬元。
②112年3月4日14時16分許,匯款3萬元。
曾睿儀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4日14時28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2年3月4日14時29分許,提款2萬元。
③112年3月4日14時30分許,提款2萬元。
④112年3月4日14時48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2年3月4日14時49分許,提款2萬元。
⑥112年3月4日14時50分許,提款12000元。
①~③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瑞鴻門市) ④~⑥ 嘉義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嘉義女中) 楊竣結 陳祺豊 3 紀晏瀅 (提告) 112年3月4日詐欺集團佯稱被害人購物後,因系統遭駭客盜取資料,需操作網路銀行移轉資金,確保交易安全等語。
112年3月4日14時18分許,匯款22123元。
4 于濤 (提告) 112年3月4日詐欺集團佯稱被害人上網購物,因購物網站遭駭客侵入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①112年3月4日15時5分許,匯款99999元。
②112年3月4日15時7分許,匯款49999元。
曾睿儀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4日15時10分許,提款6萬元。
②112年3月4日15時11分許,提款6萬元。
③112年3月4日15時12分許,提款3萬元。
④112年3月5日0時14分許,提款5萬元。
⑤112年3月5日0時15分許,提款5萬元。
⑥112年3月5日0時23分許,提款2萬元。
⑦112年3月5日0時24分許,提款2萬元。
⑧112年3月5日0時25分許,提款1萬元。
①~③ 嘉義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嘉義女中) ④⑤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保安郵局) ⑥~⑧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四維門市) 楊竣結 陳祺豊 5 謝明源 (提告) 112年3月4日詐欺集團佯稱被害人購物後,因系統錯誤設定致重覆扣款,需至ATM操作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5日0時10分許,匯49988元。
6 林雅惠(提告) 112年3月4日詐欺集團佯稱被害人上網購物,因訂單錯誤致重覆扣款,需至ATM作解除設定等語。
①112年3月5日0時13分許,匯49986元。
②112年3月5日0時18分許,匯款49987元。
7 潘玟溱 (提告) 被害人在旋轉拍賣平台販售商品,112年3月4日詐欺集團佯裝買家稱嚴重違規系統已停止交易,要求被害人須簽署保障協議,被害人復接獲詐欺集團佯裝銀行客服人員來電,指示被害人須匯款確認資金往來等語。
112年3月4日15時57分許,匯款49985元。
曾睿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4日16時3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2年3月4日16時4分許,提款2萬元。
③112年3月4日16時6分許,提款2萬元。
④112年3月4日16時9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2年3月4日16時10分許,提款2萬元。
⑥112年3月4日16時11分許,提款2萬元。
⑦112年3月4日16時12分許,提款2萬元。
⑧112年3月4日16時19分許,提款9000元。
①~⑦ 嘉義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⑧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嘉義仁愛店) 楊竣結 陳祺豊 8 鄭凱文 (提告) 被害人在臉書販售商品,詐欺集團佯稱欲購買商品,並要求被害人開立蝦皮賣場下單,再向被害人誆稱因尚未進行金流驗證無法下單,被害人復於112年3月4日,接獲詐欺集團佯裝郵局客服人員來電,指示被害人須匯款確認資金往來等語。
112年3月4日16時1分許,匯款49981元。
9 吳侃鴻 (提告) 被害人在臉書販售商品,詐欺集團佯稱欲購買商品,並要求被害人開立蝦皮賣場下單,再向被害人誆稱因尚未進行金流驗證無法下單,被害人於112年3月4日,復接獲詐欺集團佯裝銀行人員來電,指示被害人須匯款確認資金往來等語。
112年3月4日16時5分許,匯款49981元。
10 陳嘉年(提告) 112年2月23日詐欺集團佯稱被害人購物後,因系統設定錯誤錯誤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5日20時59分許,匯款30999元。
王韻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5日21時6分許,提款3萬元。
②112年3月5日21時24分許,提款5萬元。
③112年3月5日21時25分許,提款5萬元。
④112年3月5日21時29分許,提款18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1樓(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 楊竣結 陳祺豊 11 林奕翔(提告) 112年3月5日詐欺集團佯稱被害人購物後,因系統設定錯誤錯誤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5日21時9分許,匯款27123元。
12 孫麗薩(提告) 112年3月5日詐欺集團佯稱被害人購物後,因系統設定錯誤錯誤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5日21時24分許,匯款30001元 。
13 符秀雅(提告) 被害人在超商賣貨便販售商品,詐欺集團佯稱欲購買商品,再向被害人誆稱無法下單並要求須更新金流服務,被害人復於112年3月6日,接獲詐欺集團佯裝銀行客服人員來電,指示被害人須匯款確認資金往來等語。
112年3月6日13時5分許,匯款150,123元 王韻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6日13時11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2年3月6日13時13分許,提款2萬元。
③112年3月6日13時13分許,提款2萬元。
④112年3月6日13時14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2年3月6日13時15分許,提款2萬元。
⑥112年3月6日13時16分許,提款2萬元。
⑦112年3月6日13時17分許,提款2萬元。
⑧112年3月6日13時18分許,提款1萬元。
嘉義市○區○○路○段000號1樓(嘉義大潤發) 楊竣結 陳祺豊 14 游宗憲(提告) 被害人在臉書販售帽子,112年3月6日詐欺集團佯稱欲購買商品,並要求被害人開立蝦皮賣場下單,再向被害人誆稱因尚未簽署金流服務無法下單,被害人復接獲詐欺集團佯裝郵局客服人員來電,指示被害人須匯款確認資金往來等語。
①112年3月6日14時22分許,匯款1萬元。
②112年3月6日14時24分許,匯款9998元。
③112年3月6日14時25分許,匯款9996元。
④112年3月6日14時28分許,匯款25886元。
王韻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6日14時31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2年3月6日14時32分許,提款2萬元。
③112年3月6日14時35分許,提款16000元。
④112年3月6日14時36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2年3月6日14時37分許,提款2萬元。
⑥112年3月6日14時38分許,提款3000元。
嘉義市○區○○路○段000號2樓(嘉義大潤發) 楊竣結 陳祺豊 15 陳美華(提告) 被害人在臉書販售商品,112年3月6日詐欺集團佯稱欲購買商品,並要求被害人開立蝦皮賣場下單,再向被害人誆稱因尚未簽署金流服務無法下單,被害人復接獲詐欺集團佯裝郵局客服人員來電,指示被害人須匯款確認資金往來等語。
112年3月6日14時34分許,匯款44123元。
16 張皓評 112年3月6日詐欺集團佯稱被害人購物後,因系統設定錯誤錯誤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6日16時56分許,匯款29123元。
謝淑雅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6日17時30分許,提款29000元。
②112年3月6日17時40分許,提款21000元。
③112年3月6日17時41分許,提款6萬元。
④112年3月6日17時42分許,提款4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保安郵局) 楊竣結 陳祺豊 17 林家銘(提告) 112年3月6日詐欺集團向被害人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6日 18時42分許, 匯款29989元。
謝淑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6日18時51分許,提款3萬元。
②112年3月7日0時22分許,提款10萬元。
①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北門市) ② 嘉義市西區北興街456(統一超商-桃城門市) 楊竣結 陳祺豊 18 劉愉競(提告) 被害人於112年3月6日接獲詐欺集團來電,向被害人誆稱先前定期定額捐款訂單錯誤,為解除錯誤設定,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7日0時8分許,匯款99987元。
19 莊𣔯媙 被害人接獲於112年3月6日詐欺集團來電,向被害人誆稱信用卡遭盜刷致錯誤設定,為解除錯誤設定,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6日19時31分許,匯款49985元。
謝淑雅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6日19時36分許,提款3萬元。
②112年3月6日19時38分許,提款3萬元。
③112年3月6日19時40分許,提款19000元。
④112年3月6日19時57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2年3月6日19時58分許,提款2萬元。
⑥112年3月6日19時59分許,提款2萬元。
⑦112年3月6日20時許,提款1萬元。
①~③ 嘉義市○區○○路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 ④~⑦ 嘉義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 楊竣結 陳祺豊 20 許几月(提告) 被害人於112年3月6日接獲詐欺集團來電,向被害人誆稱信用卡遭盜刷致錯誤設定,為解除錯誤設定,需操作ATM解除設定等語。
①112年3月6日19時32分許,匯款29987元。
②112年3月6日19時47分許,匯款29123元。
21 唐光明(提告) 被害人於112年3月6日接獲詐欺集團來電,向被害人誆稱因客服操錯錯誤致重複扣款,為解除錯誤設定,需操作ATM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6日19時40分許,匯款11111元。
22 高鈺琳 被害人在蝦皮網站販售商品,詐騙集團於112年3月5日,佯稱欲購買商品,再向被害人誆稱帳號遭凍結無法下單,指示被害人須匯款協助解除凍結等語。
①112年3月7日14時46分許,匯款49985元。
②112年3月7日14時47分許,匯款25123元。
趙致遠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7日14時53分許,提款6萬元。
②112年3月7日14時54分許,提款16000元。
③112年3月7日15時49分許,提款6萬元。
④112年3月7日15時58分許,提款14000元。
①~③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保安郵局) ④ 嘉義市○區○○路00000號(全家超商-嘉義德慶門市) 楊竣結 陳祺豊 23 蕭世正(提告) 被害人在PChome平台販售商品,詐騙集團佯裝係PChome平台客服人員,要求被害人須簽署金流服務,被害人復於112年3月7日接獲詐欺集團佯裝銀行客服人員來電,指示被害人須匯款確認資金往來等語。
①112年3月7日15時37分許,匯款29985元。
②112年3月7日15時44分許,匯款14983元。
24 陳智淵(提告) 被害人於112年3月7日接獲詐欺集團來電,向被害人誆稱信用卡遭盜刷致錯誤設定,為解除錯誤設定,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①112年3月7日19時47分許,匯款49986元。
②112年3月7日19時51分許,匯款19988元。
趙致遠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7日19時53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2年3月7日19時55分許,提款2萬元。
③112年3月7日19時56分許,提款2萬元。
④112年3月7日20時4分許,提款6萬元。
⑤112年3月7日20時5分許,提款49000元。
①~③ 嘉義市○區○○路○段000號(全聯-嘉義博愛) ④⑤ 嘉義市○區○○路○段000號2樓(嘉義大潤發) 楊竣結 陳祺豊 25 詹雅鈞 被害人於112年3月7日接獲詐欺集團來電,向被害人誆稱個資遭盜用消費商品,為取消訂單,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7日19時52分許,匯款49989元。
26 楊昌吉(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7日假冒安德烈食物銀行捐款,向被害人佯稱捐款設定錯誤,需要至ATM解除付款。
112年3月7日21時46分許,匯款29985元。
蔡武勁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7日21時51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2年3月7日21時53分許,提款2萬元。
③112年3月7日21時54分許,提款2萬元。
④112年3月7日21時55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2年3月7日21時55分許,提款2萬元。
⑥12年3月7日22時22分許,提款19000元。
①~⑤ 嘉義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⑥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興達門市) 楊竣結 陳祺豊 27 鍾宜庭(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7日假冒新光影城人員,向被害人佯稱台新銀行人員疏失,須至ATM操作取消重複扣款設定。
112年3月7日21時49分許,匯款49989元。
28 薛惠琪(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7日向被害人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①112年3月7日21時51分許,匯款20010元。
②112年3月7日21時54分許,匯款20010元。
29 何蓮梅(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6日假冒亞慶貿易有限公司後,於112年3月7日向被害人佯稱郵局人員,須至ATM操作取消重複扣款設定。
112年3月7日20時36分許,匯款29301元。
吳勁鋐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7日20時54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2年3月7日20時55分許,提款9000元。
③112年3月7日21時10分許,提款2萬元。
④112年3月7日21時12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2年3月7日21時13分許,提款2萬元。
⑥112年3月7日21時15分許提款11000元。
⑦112年3月8日13時18分許,提款2萬元。
⑧112年3月8日13時19分許,提款2萬元。
⑨112年3月8日13時44分許,提款2萬元。
⑩112年3月8日13時44分許,提款2萬元。
⑪112年3月8日13時45分許,提款2萬元。
⑫112年3月8日14時22分許,提款1萬元。
①② 嘉義市○區○○街00號(中華郵政-監理站大門旁) ③~⑤ 嘉義市○區○○街00號1樓(萊爾富超商-嘉義保建店) ⑥ 嘉義市○區○○街00號(中華郵政-監理站大門旁) ⑦⑧ 嘉義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嘉義憶富店) ⑨~⑪ 嘉義市○區○○路000號(遠東銀行-嘉義分行) ⑫ 嘉義市○區○○路000號(OK超商-嘉義國華門市) 楊竣結 陳祺豊 30 黃治平(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8日假冒蝦皮拍賣人員,須至ATM操作取消重複扣款設定。
112年3月8日13時39分許,匯款49985元。
31 鍾姿婷 被害人於112年3月8日欲在臉書購買商品,便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購買商品款項後,對方拒不回應,始發現遭受詐騙。
112年3月8日13時3分許,匯款2萬元。
32 董玟君(提告) 被害人於112年3月8日欲在臉書購買商品,便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購買商品款項後,對方拒不回應,始發現遭受詐騙。
112年3月8日13時5分許,匯款2萬元。
33 謝昕瀠 被害人在臉書販售蒸煮鍋,詐騙集團於112年3月7日佯稱欲購買商品,並要求被害人開立蝦皮賣場下單,再向被害人誆稱無法下單且蝦皮錢包遭凍結,被害人復接獲詐欺集團佯裝臺灣企銀客服人員來電,指示被害人須匯款進行驗證等語。
112年3月8日14時13分許,匯款10016元。
34 高震鴻(提告) 詐騙集團於112年3月8日佯裝銀行客服人員,稱欲協助被害人申請蝦皮金流服務,指示被害人須匯款進行驗證等語。
①112年3月8日15時28分許,匯款49987元。
②112年3月8日15時32分許,匯款49986元。
林橙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8日15時33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2年3月8日15時34分許,提款2萬元。
③112年3月8日15時35分許,提款2萬元。
④112年3月8日15時40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2年3月8日15時41分許,提款2萬元。
⑥112年3月8日15時54分許,提款2萬元。
⑦112年3月8日15時55分許,提款2萬元。
⑧112年3月8日16時7分許,提款9000元。
①~③ 嘉義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博元門市) ④⑤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玉山郵局) ⑥⑦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達門市) ⑧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嘉義友愛店) 楊竣結 陳祺豊 35 黃薏橙(提告) 被害人在臉書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8日佯稱欲購買商品,並要求被害人開立蝦皮賣場下單,再向被害人誆稱因尚未簽署蝦皮購物協議致帳號凍結,被害人復接獲詐欺集團佯裝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來電,指示被害人須匯款確認資金往來等語。
112年3月8日14時42分許,匯款49987元。
36 翁晟峰(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14日向被害人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14日17時50分許,匯款49985元。
黃裕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14日17時52分許,提款5萬元。
②112年3月14日17時53分許,提款5萬元。
③112年3月14日18時19分許,提款49000元。
④112年3月15日0時33分許,提款5萬元。
⑤112年3月15日0時35分許,提款2000元。
①~③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保安郵局) ④⑤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湖內郵局) 楊竣結 陳祺豊 37 吳俞賢(提告) 被害人於112年3月14日接獲詐欺集團來電,向被害人誆稱誤設定成會員,為解除錯誤設定,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14日18時9分許,匯款49985元。
38 蕭名翔(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14日向被害人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①112年3月15日0時24分許,匯款29978元。
②112年3月15日0時26分許,匯款21234元。
39 黃美燕(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15日向被害人佯稱因員工操作疏失致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①112年3月15日18時18分許,匯款49986元。
②112年3月15日18時24分許,匯款49987元。
陳麗秋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15日18時37分許,提款6萬元。
②112年3月15日18時38分許,提款52000元。
③112年3月15日19時9分許,提款8000元。
①② 嘉義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嘉興分行) ③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嘉友門市) 楊竣結 陳祺豊 40 林盈妤(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15日向被害人佯稱因員工操作疏失致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15日18時36分許,匯款12012元, 41 范凱崴(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15日向被害人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致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15日18時51分許,匯款8020元。
42 池詠玉(提告) 被害人於112年3月19日接獲詐騙集團來電,欲協助被害人申請實名認證,需操作網路銀行進行現金驗證等語。
①112年3月20日15時43分許,匯款49985元。
②112年3月20日15時47分許,匯款49985元。
楊霈綺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20日16時2分許,提款6萬元。
②112年3月20日16時4分許,提款6萬元。
③112年3月20日16時5分許,提款15000元。
④112年3月20日17時11分許,提款14000元。
⑤112年3月20日17時11分許,提款1000元。
①~③ 嘉義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④⑤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安倢門市) 楊竣結 陳祺豊 43 黃鈞琦(提告) 被害人在蝦皮網站販售商品,詐騙集團佯稱欲購買商品,並要求被害人誆稱未設定金流服務無法交易,被害人復於112年3月20日接獲詐欺集團佯裝華南銀行客服人員來電,指示被害人須匯款確認資金往來等語。
112年3月20日15時51分許,匯款34567元。
44 戴偉哲(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18日佯稱被害人上網購物,因購物網站遭駭客侵入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20日16時36分許,匯款15015元。
45 許世賢(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20日向被害人佯稱因電腦系統異常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①112年3月20日18時20分許,匯款49989元。
②112年3月20日18時22分許,匯款49989元。
③112年3月20日18時31分許,匯款29990元。
劉家維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20日18時47分許,匯款6萬元。
②112年3月20日18時48分許,匯款6萬元。
③112年3月20日18時48分許,匯款14000元。
④112年3月20日19時39分許,匯款5000元。
⑤112年3月21日0時12分許,匯款2萬元。
⑥112年3月21日0時13分許,匯款5000元。
⑦112年3月21日0時40分許,匯款6萬元。
⑧112年3月21日0時41分許,匯款6萬元。
⑨112年3月21日0時42分許,匯款5000元。
①~③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保安郵局) ④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四維門市) ⑤⑥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文青店) ⑦~⑨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女中--校門旁) 楊竣結 陳祺豊 46 鍾嬿嬿(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20日向被害人佯稱因設定錯誤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21日0時20分許,匯款125012元。
47 莊惠苓(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20日佯裝係餅店三奇一號會計部人員,向被害人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20日19時58分許,匯款49985元。
周心晴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20日20時23分許,提款6萬元。
②112年3月20日20時24分許,提款6萬元。
③112年3月20日20時26分許,提款3000元。
④112年3月20日21時55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2年3月20日21時56分許,提款7000元。
①~③ 嘉義市○區○○路00○00號(嘉義福全郵局) ④⑤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嘉義友愛店) 楊竣結 陳祺豊 48 周金治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20日向被害人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①112年3月20日20時11分許,匯款29985元。
②112年3月20日20時16分許,匯款29985元。
49 陳冠融(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20日向被害人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20日20時19分許,匯款12985元。
50 李育彣(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20日向被害人佯稱因個資外洩導致遭鎖卡,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20日20時35分許,匯款27015元。
51 黃筑煖(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20日向佯稱蝦皮賣場需開通信用卡服務,被害人復接獲詐欺集團佯裝銀行客服人員來電,指示被害人須匯款等語。
112年3月20日20時42分許,匯款99987元。
周心晴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20日21時2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2年3月20日21時3分許,提款2萬元。
③112年3月20日21時4分許,提款2萬元。
④112年3月20日21時5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2年3月20日21時9分許,提款19000元。
⑥112年3月21日0時24分許,提款2萬元。
⑦112年3月21日0時25分許,提款2萬元。
⑧112年3月21日0時26分許,提款2萬元。
⑨112年3月21日0時27分許,提款2萬元。
⑩112年3月21日0時28分許,提款6000元。
①~④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四維門市) ⑤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嘉義竹園店) ⑥~⑩ 嘉義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嘉義女中) 楊竣結 陳祺豊 52 劉如依 被害人於112年3月20日接獲詐欺集團撥打之電話,向被害人佯稱訂單錯誤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①112年3月21日0時19分許,匯款49987元。
②112年3月21日0時22分許,匯款36013元。
53 林子涵(提告) 被害人於112年3月21日接獲詐欺集團來電,向被害人誆稱欲協助處理申請成為蝦皮賣家,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
匯款至右列華南銀行帳戶: ①112年3月23日0時36分許,匯款29985元。
匯款至右列新光銀行帳戶: ②112年3月23日0時39分許,匯款29985元。
林佑俞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佑俞臺灣新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提領左列華南銀行帳戶:詳編號54所示。
提領左列新光銀行帳戶: 112年3月23日0時40分許,提款3萬元。
提領左列新光銀行帳戶:嘉義市○區○○路000號臺灣新光商銀北嘉義分行 楊竣結 陳祺豊 54 鄭伊婷(提告) 被害人於112年3月22日接獲詐欺集團來電,向被害人誆稱誤設定成會員,為解除錯誤設定,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①112年3月22日22時38分許,匯款49986元。
②112年3月22日22時42分許,匯款49986元。
林佑俞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22日22時44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2年3月22日22時45分許,提款2萬元。
③112年3月22日22時46分許,提款2萬元。
④112年3月22日22時46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2年3月22日22時48分許,提款19000元。
⑥112年3月23日0時43分許,提款2萬元。
⑦112年3月23日0時44分許,提款2萬元。
⑧112年3月23日0時45分許,提款13000元。
⑨112年3月23日1時25分許,提款1萬元。
⑩112年3月23日1時31分許,提款2萬元。
①~⑤ 嘉義市○區○○路000號(小北百貨興達店) ⑥~⑧ 嘉義市○區○○路000號(臺灣新光銀行-北嘉義分行) ⑨ 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北嘉義分行) ⑩ 嘉義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嘉義興雅門市) 楊竣結 陳祺豊 55 黃禹鈞(提告) 被害人在臉書販售商品,詐騙集團於112年3月22日佯稱欲購買商品,並要求被害人開立蝦皮賣場下單,再向被害人誆稱無法匯款,被害人復接獲詐欺集團佯裝蝦皮客服人員來電,指示被害人須匯款等語。
匯款至右列華南銀行帳戶: ①112年3月23日1時3分許,匯款29985元。
匯款至右列新光銀行帳戶: ②112年3月23日0時32分許,匯款19985元。
③112年3月23日0時41分許,匯款9999元。
④112年3月23日0時42分許,匯款9998元。
⑤112年3月23日0時48分許,匯款29988元。
⑥112年3月23日0時51分許,匯款39960元。
林佑俞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佑俞臺灣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提領左列華南銀行帳戶:詳編號54所示。
提領左列新光銀行帳戶: ①112年3月23日0時41分許,提款3萬元。
②112年3月23日0時47分許,提款1萬元。
③112年3月23日0時51分許,提款3萬元。
④112年3月23日0時59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2年3月23日1時0分許,提款2萬元。
提領左列新光銀行帳戶: ①~③ 嘉義市○區○○路000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 ④⑤ 嘉義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嘉南分行) 楊竣結 陳祺豊 56 左保順(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23日佯稱被害人上網購物,因工作人員操作疏失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23日21時4分許,匯款35088元。
葉永崧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23日21時17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2年3月23日21時18分許,提款2萬元。
③112年3月23日21時19分許,提款2萬元。
④112年3月23日21時19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2年3月23日21時20分許,提款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保安郵局) 楊竣結 陳祺豊 57 周郁芳 被害人於112年3月23日接獲詐欺集團來電,向被害人誆稱誤設定成會員,為解除錯誤設定,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①112年3月23日21時6分許,匯款49985元。
②112年3月23日21時10分許,匯款18839元。
58 王瑞煌 詐騙集團於112年3月23日向被害人佯稱因會計作業錯誤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①112年3月23日21時6分許,匯款49988元。
②112年3月23日21時10分許,匯款49988元。
③112年3月23日21時27分許,匯款49988元。
葉永崧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23日21時21分許,提款6萬元。
②112年3月23日21時22分許,提款4萬元。
③112年3月23日21時37分許,提款2萬元。
④112年3月23日21時39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2年3月23日21時40分許,提款1萬元。
①②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保安郵局) ③~⑤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嘉義友愛店) 楊竣結 陳祺豊 59 陳柔臻(提告) 被害人在臉書販售商品,詐騙集團於112年3月24日佯稱欲購買商品,並要求被害人開立蝦皮購物下單,再向被害人誆稱因無法結帳便傳送簽署協議,被害人復接獲詐欺集團佯裝銀行客服人員來電,指示被害人須匯款確認身分等語。
112年3月24日16時57分許,匯款49234元。
陳美雲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24日17時5分許,提款45000元。
②112年3月24日17時6分許,提款35000元。
③112年3月24日17時38分許,提款2萬元。
④112年3月24日17時39分許,提款18000元。
⑤112年3月24日18時52分許,提款2萬元。
⑥112年3月24日18時53分許,提款1萬元。
①②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保安郵局) ③~⑥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北社尾門市) 楊竣結 陳祺豊 60 施雅靜(提告) 詐騙集團於112年3月24日向被害人佯稱因系統故障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24日17時0分許,匯款29985元。
61 簡荺倢(提告) 被害人於112年3月24日接獲詐欺集團來電,向被害人誆稱誤設定成會員,為解除錯誤設定,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①112年3月23日17時9分許,匯款38085元。
②112年3月24日17時46分許,匯款1萬元。
③112年3月24日17時48分許,匯款1萬元。
④112年3月24日17時49分許,匯款1萬元。
62 邱鳳香 詐騙集團於112年3月19日向被害人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①112年3月24日17時14分許,匯款29985元。
②112年3月24日17時40分許,匯款3萬元。
③112年3月24日17時42分許,匯款3萬元。
④112年3月24日17時48分許,匯款3萬元。
⑤112年3月24日17時51分許,匯款3萬元。
彭佳玲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4日18時34分許,提款15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00號 全家超商嘉義德慶門市 楊竣結 陳祺豊 63 蘇偉暐(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24日向被害人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匯款至右列郵局帳戶: ①112年3月24日22時16分許,匯款149968元。
②112年3月24日23時27分許,匯款149970元。
匯款至右列台新銀行帳戶: ③112年3月24日22時49分許,匯款10016元。
④112年3月25日0時52分許,匯款7280元。
劉明諺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明諺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提領左列台新銀行帳戶:詳編號64所示。
提領左列郵局帳戶: ①112年3月24日22時51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2年3月24日22時59分許,提款2萬元。
③112年3月24日23時0分許,提款2萬元。
④112年3月24日23時1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2年3月24日23時2分許,提款2萬元。
⑥112年3月24日23時3分許,提款2萬元。
⑦112年3月24日23時4分許,提款2萬元。
⑧112年3月24日23時6分許,提款9000元。
⑨112年3月25日0時17分許,提款6萬元。
⑩112年3月25日0時18分許,提款6萬元。
⑪112年3月25日0時19分許,提款3萬元。
提領左列郵局帳戶: ①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保安郵局) ②~⑧ 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北嘉義分行) ⑨~⑪ 嘉義市○區○○街000號(嘉義北社郵局) 楊竣結 陳祺豊 64 江怡理(提告) 被害人於112年3月24日接獲詐欺集團來電,向被害人誆稱誤設定成會員,為解除錯誤設定,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①112年3月24日23時5分許,匯款41002元。
②112年3月25日0時17分許,匯款99998元。
③112年3月25日0時41分許,匯款29998元。
劉明諺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24日23時14分許,提款51000元。
②112年3月25日0時26分許,提款2萬元。
③112年3月25日0時27分許,提款2萬元。
④112年3月25日0時27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2年3月25日0時28分許,提款2萬元。
⑥112年3月25日0時29分許,提款2萬元。
⑦112年3月25日1時3分許,提款2萬元。
⑧112年3月25日1時4分許,提款17000元。
① 嘉義市○區○○路00號(全家-興雅門市) ②~⑥ 嘉義市○區○○街000號(嘉義北社郵局) ⑦⑧ 嘉義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加高門市) 楊竣結 陳祺豊 65 黃俐菁(提告) 被害人在蝦皮網站販售商品,詐騙集團於112年3月26日佯稱欲購買商品,並要求被害人誆稱未簽署保障協議致無法下標,被害人復接獲詐欺集團佯裝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來電,指示被害人須匯款確認資金往來等語。
112年3月26日19時42分許,匯款99985元。
張又升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26日20時7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2年3月26日20時8分許,提款2萬元。
③112年3月26日20時9分許,提款2萬元。
④112年3月26日20時9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2年3月26日20時10分許,提款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嘉義分行) 楊竣結 陳祺豊 66 林庭慈(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5月4日向被害人誆稱因違反販賣守則,須依指示匯款確認資金往來等語。
112年5月4日22時37分許,匯款10010元。
邱明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4日23時12分許,提款23000元。
嘉義市○區○○路0號(合作金庫-北嘉義分行) 楊竣結 第一線: 吳越方 第二線: 陳祺豊 67 黃科蒲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5月4日向被害人誆稱因違反販賣守則,須依指示匯款確認資金往來等語。
①112年5月4日22時41分許,匯款8989元。
②112年5月4日22時43分許,匯款4123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自動櫃員機) 車手 收水 1 周若湘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4月17日佯稱被害人個資外洩,致信用卡遭盜刷,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設定等語。
①112年4月17日21時31分許,匯款49988元。
②112年4月17日21時32分許,匯款49989元。
郭哲剛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4月17日21時55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2年4月17日21時58分許,提款6萬元。
③112年4月17日21時59分許,提款6萬元。
④112年4月17日22時9分許,提款1萬元。
⑤112年4月17日22時10分許,提款1萬元。
①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垂楊門市」 ②~⑤ 嘉義市○區○○街000號「嘉義成功街郵局」 吳越方 陳祺豊 2 張佑聰 詐欺集團於112年4月17日佯稱被害人訂單錯誤,致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設定等語。
①112年4月17日23時50分許,匯款49957元。
②112年4月17日23時53分許,匯款49958元。
③112年4月17日23時56分許,匯款50123元。
謝振都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4月17日0時2分許,提款6萬元。
②112年4月17日0時3分許,提款6萬元。
③112年4月17日0時5分許,提款3000元。
④112年4月17日0時5分許,提款2700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嘉義北社郵局」 吳越方 陳祺豊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自動櫃員機) 車手 收水 1 劉文浩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18日佯稱被害人上網購物,因訂單錯誤致重覆扣款,需至ATM作解除設定等語。
①112年3月18日14時42分許,匯款37369元。
②112年3月18日14時44分許,匯款12695元。
③112年3月18日14時46分許,匯款9999元。
④112年3月18日14時47分許,匯款9998元。
吳嘉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18日15時許,提款10萬元。
②112年3月18日15時1分許,提款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嘉德門市) 林宗緯 陳祺豊 2 張元韋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18日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謊稱被害人個資遭外洩,需依指示操作ATM方能解除等語。
①112年3月18日14時53分許,匯款29989元。
②112年3月18日14時59分許,匯款20123元。
3 王淑妤 (提告) 被害人於購物網站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18日誆稱欲購物要求被害人匯款進行認證。
112年3月18日16時32分許,匯款43123元。
吳嘉祥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18日16時56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2年3月18日16時57分許,提款2萬元。
③112年3月18日16時58分許,提款2萬元。
④112年3月18日16時59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2年3月18日16時59分許,提款2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000號陽信銀行嘉義分行 林宗緯 陳祺豊 4 林政德 被害人於購物網站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18日誆稱欲購物要求被害人匯款進行認證。
①112年3月18日16時50分許,匯款34985元。
②112年3月18日16時51分許,匯款4012元。
5 高瑋志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18日佯稱被害人上網購物,因訂單錯誤致重覆扣款,需至ATM作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18日 16時15分許,匯款45213元。
吳嘉祥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18日16時24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2年3月18日16時25分許,提款2萬元。
③112年3月18日16時26分許,提款6000元。
嘉義市○○路000號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 林宗緯 陳祺豊 6 魏于傑 (提告) 被害人於購物網站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18日誆稱需匯款進行認證。
112年3月18日16時37分許,匯款47123元。
吳嘉祥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18日17時8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2年3月18日17時9分許,提款2萬元。
③112年3月18日17時10分許,提款7000元。
嘉義市○○路000號臺灣銀行嘉南分行 林宗緯 陳祺豊 7 林宜蓁 (提告) 被害人在臉書販售商品,詐騙集團於112年3月18日佯稱欲購買商品,並要求被害人開立蝦皮賣場下單,再向被害人誆稱因尚未簽署金流服務無法下單,被害人復接獲詐欺集團佯裝銀行客服人員來電,指示被害人須匯款確認資金往來等語。
①112年3月18日21時59分許,匯款49981元。
②112年3月18日22時17分許,匯款49985元。
③112年3月18日22時19分許,匯款49985元。
PHAM THI LOAN范氏鑾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18日22時5分許,提款49000元。
②112年3月18日22時10分許,提款900元。
③112年3月18日22時18分許,提款5萬元。
④112年3月18日22時21分許,提款5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0號嘉義福全郵局 林宗緯 陳祺豊 8 李曄彥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18日佯稱被害人上網購物,因訂單錯誤致重覆扣款,需至ATM作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3月19日0時42分許,匯29985元。
PHAM THI LOAN范氏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19日0時45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2年3月19日0時46分許,提款1萬元。
③112年3月19日0時51分許,提款2萬元。
④112年3月19日0時52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2年3月19日0時52分許,提款4000元。
嘉義市○○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興達店 林宗緯 陳祺豊 9 張育華 被害人於購物網站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19日誆稱欲購物要求被害人匯款進行認證。
112年3月19日0時48分許,匯款43103元。
10 陳信齊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4月16日佯稱被害人上網購物,因訂單錯誤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①112年4月16日22時7分許,匯款49989元。
②112年4月16日22時9分許,匯款6169元。
陳彥伶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4月16日22時23分許,提款6萬元。
②112年4月16日22時24分許,提款6萬元。
嘉義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嘉興分行) 林宗緯 第一線: 吳越方 第二線: 陳祺豊 11 趙漢強 詐欺集團於112年4月16日佯稱被害人上網購物,因訂單錯誤致重覆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
112年4月16日22時7分許,匯款64030元。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人頭帳戶 1 吳佳鍵 由該詐欺集團電信機房成員於111年4月17日撥打電話予吳佳鍵佯裝係網購平台及銀行等客服人員,誆稱其在網路買賣商品,需匯款款項認證,再佯裝銀行客服人員,誆稱其在網路購買商品時,須依指示做認證及匯款。
112年4月17日16時41分許,匯款985元。
邱琮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魏語涵 (提告) 由該詐欺集團電信機房成員於111年4月17日撥打電話予魏語涵佯裝係網購平台及銀行等客服人員,誆稱其在網路買賣商品,需匯款款項認證,再佯裝銀行客服人員,誆稱其在網路購買商品時,須依指示做認證及匯款。
①112年4月17日16時44分許,匯款50001元。
②112年4月17日16時48分許,匯款20004元。
附表五: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5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6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7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8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9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一編號10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一編號11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一編號12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一編號13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一編號14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一編號15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一編號16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一編號17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一編號18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一編號19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一編號20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附表一編號21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附表一編號22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附表一編號23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附表一編號24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附表一編號25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附表一編號26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附表一編號27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附表一編號28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零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附表一編號29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貳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附表一編號30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附表一編號31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附表一編號32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附表一編號33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附表一編號34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附表一編號35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附表一編號36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附表一編號37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附表一編號38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附表一編號39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附表一編號40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附表一編號41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附表一編號42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附表一編號43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附表一編號44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附表一編號45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附表一編號46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附表一編號47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附表一編號48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附表一編號49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附表一編號50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附表一編號51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附表一編號52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附表一編號53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附表一編號54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附表一編號55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附表一編號56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附表一編號57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附表一編號58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附表一編號59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附表一編號60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 附表一編號61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附表一編號62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 附表一編號63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附表一編號64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附表一編號65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附表一編號66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附表一編號67 楊竣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黑莓卡壹張,沒收。
附表六: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66 吳越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67 吳越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二編號1 吳越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二編號2 吳越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附表三編號10 吳越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附表三編號11 吳越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附表四編號1 吳越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附表四編號2 吳越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iPhone 8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均沒收。
附表七: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三編號1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三編號2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三編號3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三編號4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三編號5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三編號6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三編號7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三編號8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三編號9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三編號10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三編號11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四編號1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附表四編號2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眼鏡壹支、鴨舌帽壹頂,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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