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金訴,462,202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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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62號
上 訴 人即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又碩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所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62號判決正本,已於民國113年3月6日送達予公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7頁),足見確已合法送達無訛。

故本件上訴期間應自送達翌日(同年3月7日)起算,經20日即113年3月27日已告屆滿,然公訴人遲至113年3月29日始提起上訴,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嘉檢松愛113請上27字第1139009424號函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顯逾法定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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