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永聖
選任辯護人 許文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