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曜中
選任辯護人 王振名律師
鄭瑋哲律師
王君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219號、第10150號、第10624號、第1234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4531號、第15093號、113年度偵字第39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1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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