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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宜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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