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金訴,672,2024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72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裕强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145號、112年度偵字第4909號、112年度偵字第604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8037號、113年度偵字第3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邱裕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茲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修正前後法律適用繁雜,為求妥適製作完成判決書,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吳明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