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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04號
原 告 劉秀鳳
被 告 周伯煌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字第123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8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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