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附民,323,2024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23號
原 告 孫瓔妤 住○○市○○區○○路00號
被 告 陳展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90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陳展煌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孫瓔妤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