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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26號
原 告 陳帟華 ○○○○○○○○○○OOO○OO○O○
被 告 林易龍
○○○○○○○○○○○○○○OO○○○○OOO○O○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繫屬後,嗣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死亡,並經本院於113年3月20日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
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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