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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02號
原 告 林清祥
被 告 黃炫翔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457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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