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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99號
原 告 許翠眞 ○○○○○○○○○O○OO○
被 告 黃孖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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