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附民,619,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19號
原 告 陳淑萍
被 告 林曉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淑萍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0號被告林曉玲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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