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林夜文 ○○○○○○○○○○OO○○○○OOOO○
被 告 陳麗娟
OOOOOOOO之車主即黃志隆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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