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交附民,23,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陳逸芬
被 告 徐名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49號,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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