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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ARKESI BT TARMIN KASAN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CARKESI BT TARMIN KASAN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物為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查獲之私菸,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9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驗結果,係被告虛報貨名及數量而實到貨物為菸品之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菸等情,證人即報關業者王得亘警詢陳述、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民國112年5月9日北普竹字第112102306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所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扣案貨物照片、財政部101年11月26日台財庫字第10103736570號公告影本在卷可憑,足見扣案之物,均確係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菸無訛,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捲菸(品牌GUDANG GARAM) 5條(10包/條,16支/包) 2 捲菸(品牌GUDANG GARAM) 8包(16支/包) 3 捲菸(品牌SAMPOERNA MILD) 2條(10包/條,16支/包) 4 捲菸(品牌SAMPOERNA MILD) 24包(16支/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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