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嘉交簡附民,12,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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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蘇于沛

被 告 吳秉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蘇于沛對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19號被告吳秉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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