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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蘇于沛
被 告 吳秉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蘇于沛對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19號被告吳秉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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