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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趙甘梅
被 告 邱建翔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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