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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吳政憲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佩臻
被 告 黃進原
嘉鋒鷹架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鳳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2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吳政憲對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263號,被告黃進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黃進原、嘉鋒鷹架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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