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嘉交簡,577,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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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聰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70號),而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交訴字第2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聰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被告李聰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二)爰審酌被告騎車時疏未注意,致與告訴人林易婕發生本案車禍事故,竟未經告訴人同意,亦未採取必要措施即逕自離去,使告訴人傷勢加重之風險升高,危及他人身體安全及公共交通秩序之保障,並增加告訴人追究責任之困難,所為誠屬不該;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達成調解,並依調解條件給付完畢,告訴人並已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等節,有調解筆錄(易字卷第41-43頁)、刑事撤回告訴狀(易字卷第45頁)、本院民國113年7月18日電話記錄查詢表(易字卷第53頁)在卷可參,考量本案犯罪情節、所生損害,兼衡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狀況(易字卷第37頁)、肇逃後告訴人所受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諭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本院考量被告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酌以告訴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量刑意見(見上開電話記錄查詢表)等情,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370號起訴書。
犯罪事實
一、李聰健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中午1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市西區友忠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
惟於同日中午11時55分許,其騎車行經友忠路與世賢路2段之交岔路口處時,其明知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依燈號、號誌、標線行駛,而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其竟未疏注意,先闖越紅燈號誌右轉駛入世賢路上慢車道處之行人穿越道後,無端短暫橫向停留在該行人穿越道旁,復又再逆向迴轉行駛。
適林易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世賢路2段之慢車道由東往西方向亦駛至同一交岔路口,見狀後為閃避李聰健所騎機車而不慎自摔倒地,並受有⑴左手、左膝、左胸鈍挫傷、⑵左膝撕裂傷共4公分、左踝撕裂傷1公分、⑶左上肢、左下肢2度燒燙傷4%TBSA。
詎李聰健明知騎車肇事致林易婕受有傷害,然其竟為儘速處理私事,不僅未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復未向警察機關報告,隨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騎車離開肇事現場而逃逸。
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後,始為警調閱錄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聰健於偵查之供述。
⑴被告確騎乘機車於上開時、地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
⑵被告確未留下任何個人資料予告訴人林易婕即離開現場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林易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戴文鄉於警詢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交通事故現場照片24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碟1片、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
全部犯罪事實。
5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病歷號碼: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確因上開交通事故而受有傷害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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