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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嘉仁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嘉仁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I-Pad平板1臺、簽注單3張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沈嘉仁與不詳人士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3年5月初某日至同年月14日為警查獲止,自不詳人士取得「GOLDEN JAGUAR」賭博網站帳號後,經營地下今彩539之賭博。
賭博方式分為「二星」、「三星」、「四星」等3種方式,由賭客從1至39個號碼中,任選2個號碼者稱為「二星」、任選3個號碼者稱為「三星」、任選4個號碼者稱為「四星」,「二星」每注賭金為新臺幣(下同)80元、「三星」、「四星」每注賭金為70元,由賭客任意下注,再核對當期「今彩539」開獎之中獎號碼,凡對中號碼者,「二星」可得5300元彩金、「三星」可得5萬7000元彩金、「四星」可得75萬元彩金,賭客多以通訊軟體LINE向沈嘉仁下注,沈嘉仁向賭客實際收取下注金額的70%後,再登入上開賭博網站下注,而上開賭博網站僅會向沈嘉仁收取賭客下注金額的65%,沈嘉仁以此方式獲得賭客下注金額5%的報酬。
至警方查獲為止,共計下注89萬536元,然其中包含沈嘉仁自行下注之金額,沈嘉仁獲利至少3萬元。
二、證據名稱:被告沈嘉仁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照片、上開網站網頁照片、扣案平板、簽單。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仕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2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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