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嘉簡,888,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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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豐裕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604、5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豐裕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3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又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一)蘇豐裕於民國113年3月5日凌晨3時49分許,步行至嘉義縣○○鄉○○村○○0○00號劉忠育住處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劉忠育門口前木瓜1顆(價值約新臺幣60元),得手後離去。

(二)蘇豐裕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113年4月3日4時34分許,未經劉芫豪、劉添鎮同意,侵入其等位於嘉義縣○○鄉○○村○○○○0號住處,將屋內乾淨之尿布、衣服等物拋至屋外,並至劉添鎮房間,拿取桌上之泡麵朝臥床之劉添鎮潑灑,逗留數分鐘後步行離去。

二、證據名稱:被告蘇豐裕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劉忠育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劉芫豪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檢察官勘驗筆錄及附件、監視器光碟。

三、被告竊得之木瓜1顆,為其犯罪所得,然本院審酌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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