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彧瀚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取財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緩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彧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47、1348、1349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彧瀚前因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47、1348、134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並於民國111年5月3日確定在案。
然受刑人於緩刑前,故意犯詐欺案件,在前案緩刑期內,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8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受刑人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2月13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1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故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47、1348、134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並於111年5月3日確定;
又於緩刑前之110年10月至12月,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8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受刑人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2月13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1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
足認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