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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吳佳怡 ○○○○○○○○○○○O○OOO○OO○O
被 告 蔡耘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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