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196,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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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建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3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建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建茂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但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3備註欄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案號均應更正為「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2248號」),堪以認定。

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受刑人張建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攜帶兇器竊盜) 竊盜(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4月29日14時40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8年6月初某日 108年6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755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729、8962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729、89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899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885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885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8日 110年9月24日 110年9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899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885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8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8月19日 110年11月3日 110年1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27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362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9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2248號) 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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