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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信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信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信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受刑人李信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5月6日 111年5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78、526、1538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78、526、15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54號 112年度易字第254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4日 112年7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54號 112年度易字第2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4日 112年8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10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10號 編號1、2由同案定應執行刑6月(已易科罰金繳清)
編 號 3 4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月30日 110年3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7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161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16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161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1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3號 編號3、4由同案定應執行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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