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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3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彥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
其中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更一聲字第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1、3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
編號2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編號4至10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考。
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
爰依前揭規定,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多為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各次犯罪之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相似。
兼衡各次犯罪所得之總和、所生損害之程度、受刑人之意見等節,兼衡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①109年10月21日至同年月22日 ②109年10月22日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1月29日至同年1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5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607、9072、103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606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23號 110年度訴字第70號 110年度訴字第565號 判決 日期 110年3月29日 110年4月30日 110年8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23號 110年度訴字第70號 110年度訴字第565號 確定 日期 110年4月28日 110年6月8日 110年10月1日 備註 編號1至9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罪 洗錢罪 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2罪) 有期徒刑3月(3罪) 有期徒刑6月(1罪) 有期徒刑3月(8罪) 有期徒刑4月(1罪)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①109年7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 ②109年7月12日至同年月21日 ③109年8月11日 ④109年8月11日至同年月12日 ⑤109年8月11日至同年10月22日 ⑥109年10月2日至同年月3日 ①109年10月25日 ②109年11月19日 ③109年2月17日 ④109年2月18日 ⑤109年11月21日 ⑥109年11月29日 ⑦109年11月30日 ⑧109年6月29日 ⑨109年7月2日至同年月4日 109年1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836號、110年度偵字第429、942、1408、306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00、1358、2919、3339、50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02、1164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41號、第24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號 111年度易字第47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1年2月14日 111年3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41號、第24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號 111年度易字第47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月5日 111年3月15日 111年4月12日 備註 編號1至9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洗錢罪 洗錢罪 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2罪)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①109年2月15日 ②109年2月16日 109年11月3日至同年月5日 109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02、15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03號 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46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313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35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1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3月31日 111年7月27日 111年8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313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35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15號 確定 日期 111年5月2日 111年9月1日 111年9月12日 備註 編號1至9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26日至同年10月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8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46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46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1月14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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