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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宇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宇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宇呈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12月5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係在112年12月5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罪數為12罪,各罪均非偶發性犯罪,各罪罪名、罪質、侵害法益均屬相同,且犯罪時間相近、手法相同,各罪差異性甚低;
考量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別、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斟酌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在前述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下,本案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本院於裁量時,已衡量上開情節為適當之酌定,故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附表:受刑人黃宇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7、28日 (聲請書誤載為112年2月27日) 112年2月27、28日 (聲請書誤載為112年2月27日) 112年2月27、28日 (聲請書誤載為112年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54、4360、62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54、4360、62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54、4360、62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8日 112年2月27、28日 (聲請書誤載為112年2月27日) 112年2月27、28日 (聲請書誤載為112年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54、4360、62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54、4360、62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54、4360、62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4日 112年2月14日 112年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54、4360、62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54、4360、62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54、4360、62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8日 112年2月18日 112年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54、4360、62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54、4360、62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9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3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2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3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113年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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