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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48號
被告陳柏叡
具保人陳榮見
選任辯護人黃冠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85號、113年度偵字第5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榮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柏叡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並經具保人陳榮見於民國113年5月20日繳納現金後,同日釋放被告在案。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3年6月14日到庭,並函請具保人亦督促被告於前開時間到庭,惟被告於上開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拘提亦未獲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本院嘉院弘刑忠113金訴348字第1130007440號函、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113年7月5日嘉水警偵字第1130018397號函暨所附報告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7月11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130704349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6頁、第91頁、第99至101頁、第135頁、第143至145頁、第215至217頁、第265頁)。又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情事,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本院卷第275頁),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
法官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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