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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奕碩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三七八號邱奕碩加重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八一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亦為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邱奕碩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6147號案件追加起訴,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81號案件審理,尚未判決等情,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因該案與本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意將本案移送至該院合併審判,有本院民國113年7月9日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是為符訴訟經濟,爰將本案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1號案件(廉股辦理)合併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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