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張正言
施進康
廖健銘
蔡國雄
吳盛圳
被 告 王一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308號(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215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張正言、施進康、廖健銘、蔡國雄、吳盛圳對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308號,被告王一龍誹謗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