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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33號
原 告 曾國恩
被 告 吳西海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易字第41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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