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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3號
原告鄭佩怡
被告白樹寬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金訴字第52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盈螢
法官方宣恩
法官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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