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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鈺晟
鄭淑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二人撤回告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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