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交重附民,25,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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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
原告周永興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洪寶蘭

共同
訴訟代理人王正明律師
被告方莉琦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訴字第7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
法官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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