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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楊德樹 住○○市○○區○○路0段○○巷00號
楊陳香玉 住○○市○○區○○路0段○○巷000
○00號
楊潔心
陳佳慧之胎兒
居嘉義縣○○市○○○路0段00號00樓 之0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慧
被 告 陳嘉明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訴字第1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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