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交附民,12,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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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黃纓淑
被 告 程相蓉

朱明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5號(已改分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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