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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怡君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該案經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則檢出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第三級毒品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9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423號、109年7月8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424號鑑驗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09年6月22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檢察官聲請沒收標的之所在地,係在本院轄區,是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經查:㈠被告曾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許,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再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9年6月22日凌晨4時10分許,搭乘另案被告許○○(經檢察官另案偵辦)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外出時,因行跡可疑而為警盤查,經警當場扣得被告置於手皮包內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透明結晶3包。
訊據被告坦承扣案之透明結晶3包均為其施用所剩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其上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46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9年9月7日起至111年9月6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09年6月22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首堪認定屬實。
㈡本件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而該等物品現均扣押於嘉義地檢署贓證物庫等情,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鑑驗書及嘉義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參,足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
又用以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合計3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與內含之第二級毒品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當得概認該等包裝袋與所沾黏之第二級毒品為一整體,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3包,雖經鑑定而檢出各含有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然以被告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數量,並未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而該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罪,且縱使被告曾施用該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也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所處罰之犯罪行為(遑論其驗尿結果未呈第三級毒品陽性反應),又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毒品咖啡包與其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無必然關聯性,此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之規定,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事涉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則在卷內欠缺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相關事證之情形下,被告持有該等毒品咖啡包,尚非刑法上之違禁物,本院自無從就此部分併予宣告沒收,而應由查獲機關依法沒入銷燬之。
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 號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個) ⑴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09年6月22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單禁沒卷第17至23頁) ⑵嘉義地檢署109年度安保字第197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746卷第24頁)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423號鑑驗書(透明結晶,驗餘淨重3.2876公克,檢出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毒偵746卷第18頁)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423號鑑驗書(透明結晶,驗餘淨重3.3529公克,檢出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毒偵746卷第18頁)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423號鑑驗書(透明結晶,驗餘淨重0.4347公克,檢出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毒偵746卷第18頁) 4 毒品咖啡包 1包(含包裝袋1個) ⑴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09年6月22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單禁沒卷第17至23頁) ⑵嘉義地檢署109年度保管字第1073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746卷第25頁) 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423號鑑驗書(褐色粉末,驗餘淨重4.2889公克,檢出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見毒偵746卷第18至19頁)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8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424號鑑驗書(褐色粉末,與編號5之毒品咖啡包分別取樣後併同檢驗,檢出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其中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12.7125公克,純度3.2%,純質淨重0.4068公克,見毒偵746卷第20至21頁) 5 毒品咖啡包 1包(含包裝袋1個) 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423號鑑驗書(褐色粉末,驗餘淨重2.8847公克,檢出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見毒偵746卷第18至19頁)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8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424號鑑驗書(褐色粉末,與編號4之毒品咖啡包分別取樣後併同檢驗,檢出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其中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12.7125公克,純度3.2%,純質淨重0.4068公克,見毒偵746卷第20至21頁) 6 毒品咖啡包 1包(含包裝袋1個) 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423號鑑驗書(褐色粉末,驗餘淨重0.0997公克,檢出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見毒偵746卷第18至19頁)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8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424號鑑驗書(褐色粉末,驗餘淨重0.0997公克,檢出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1.5733公克,純度3.0%,純質淨重0.0472公克,見毒偵746卷第20至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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