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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姿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01號,偵查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5、66、6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四、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江姿賢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㈠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0號「麗景汽車旅館」307號房,經警查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8月1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當場扣有玻璃球吸食器1組(如附表編號1所示)。
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1時30分許,在嘉義縣水上鄉中和交流道,經警查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8月1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當場扣得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編號B0000000、驗餘淨重0.0574公克)(如附表編號2、3所示),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20100399號)在卷可參。
㈢於112年6月7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巷00號,經警查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8月1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當場扣有毒品殘渣袋1個、毒品吸食器1組(如附表編號4所示)。
㈣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力豪汽車旅館」105號房,經警查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8月1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2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當場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編號B0000000、B0000000;
驗餘淨重分別為0.1027公克、0.5454公克)(如附表編號5所示),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230300811號)在卷可參。
㈤於112年10月5日上午7時許,在嘉義市○區○○街00巷00號,經警查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8月1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當場扣有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如附表編號6所示)。
上開查扣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係屬違禁物(附表編號2、5);
另上開查扣㈠之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㈡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㈢之毒品殘渣袋1個、毒品吸食器1組、㈤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附表編號1、3、4、6)均係供犯罪所用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江姿賢所涉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5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4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8月1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5、66、67、68、6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25、89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3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399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按(見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1號卷第26頁);
扣案如附表編號5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上開單位以相同方法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1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811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25號卷第25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上開違禁物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至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編號3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編號4之毒品殘渣袋1個(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7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1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698號卷第25頁)、毒品吸食器1組、編號6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
㈣綜上,本件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重量/結果
備註
玻璃球吸食器1
組
扣押物品清單:11
2年度保管字第389
號(111年度毒偵
字第1334號卷第37
頁)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包
(檢驗編號B00
00000)(含包
裝袋1只)
送驗數量0.0681公克,驗
餘數量0.0574公克,檢出
甲基安非他命
扣押物品清單:11
2年度安保字第69
號(112年度毒偵
字第81 號卷第23
頁)
玻璃球吸食器1
組
同上
毒品殘渣袋1
個、毒品吸食
器1組
殘渣夾鏈袋透明1個,檢
驗前毛重0.488公克,未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扣押物品清單:11
2年度保管字第127
0號(112年度毒偵
字第698號卷第26
頁)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2包
(檢驗編號B00
00000 、B00000
00 )(含包裝
袋2只)
⑴檢驗編號B0000000:送
驗數量0.1092公克,驗
餘淨重0.1027公克,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
⑵檢驗編號B0000000:送
驗數量0.5498公克,驗
餘淨重0.5454公克,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
扣押物品清單:11
3年度安保字第182
號(113年度毒偵
字第425號卷第24
頁)
安非他命吸食
器1組
扣押物品目錄表
(嘉水警偵字第11
20030220號卷第10
頁)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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