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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天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二日所為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汪天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茲因告訴人楊O瑞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上開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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