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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LISORN PRASOD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MALISORN PRASOD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20號
被 告 MALISORN PRASOD (泰國)
男 36歲(民國00【西元0000】
年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嘉義縣○
○鄉○○村○○路000巷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MALISORN PRASOD(泰國籍,下以中文姓名巴索稱之)自民國113年3月24日20時至21時50分許許,在嘉義縣水上鄉○○村某友人家中飲用啤酒後,竟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
嗣於同日22時15分許,騎車行經嘉義縣縣道168線30公里處,因交通違規警攔查,發現其身有酒氣而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22時20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巴索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昱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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