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嘉交簡,521,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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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21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永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永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劉永旗固迭於警詢及偵訊時辯稱:這幾天因為去農作天氣熱中暑還有吃藥,我喝一點酒比較好入睡,但是因為我爸爸肚子餓,所以我才出門幫他買晚餐,不是故意要酒後騎車等語(見警卷第3頁,偵卷第8頁反面)。然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而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此危險性以及禁止酒後駕車之禁令一再經政府機關宣傳或媒體報導而為公眾所週知,被告上開之辯稱均難以正當化其違反禁令酒後駕車之行為而難認可採,至多僅作為本案被告犯罪之目的或動機予以刑度上之審酌考量。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漠視自己安危及公眾安全,心存僥倖於飲酒後不久即騎乘機車上路,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毫克等情,又被告其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論罪處刑在案,已如上述,本次已非初犯,顯見被告雖距離前次遭查獲已隔數年,卻未能警惕在心而對其酒駕行為有所收斂,遂再犯本案;末兼衡其於警詢時所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656號
  被   告 劉永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永旗於民國113年6月17日17時許起至18時許止,在嘉義縣○○鄉○○○00號飲用啤酒1瓶、藥酒半瓶後,明知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18時50分許,自上開地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住處。嗣於同日20時16分許,途經嘉義縣○○鄉○○村○○○00○0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劉永旗渾身酒容酒氣,而對其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MG/L)。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劉永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嘉義縣警察局公共危險案嫌疑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及查駕駛資料在卷可佐,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檢察官 陳昭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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