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嘉簡,1036,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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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聶清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聶清南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累犯加重其刑的說明,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418號被 告 聶清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聶清南前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98年度豐簡字第1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㈡竊盜案件,經臺中地院以98年度豐簡字第3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㈢竊盜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7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㈣毒品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10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3次),復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南高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731號駁回上訴確定;
㈤竊盜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㈥竊盜案件,經臺南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6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㈦偽造文書案件,經臺南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6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㈧竊盜案件,經南高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5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8次)確定;
㈨贓物案件,經臺南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5次)確定,上述㈠至㈨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6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4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於同年111年12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23日21時3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光南大批發」,徒手竊取架上由蘇英駿所管領之廠牌鐵三角藍芽降噪耳機1副(價值新臺幣5800元)得手,未經結帳即行離去。
嗣蘇英駿發覺失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錄影查獲,經蘇英駿到案說明並將前揭耳機1副交付警方扣案(外包裝已拆,業經發還蘇英駿),始悉上
情。
二、案經蘇英駿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聶清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蘇英駿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暨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共8
張、監視錄影光碟1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檢 察 官  陳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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